作者:史海踏浪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伦理学家往往强调个人利益与个人意志的绝对性和至上性,把群己关系对立起来,从人文主义学者到马基雅维里,从霍布斯到曼德维尔,都视人为感性的、自体的实体,把人性还原成物性,其结果必然否认道德教化的可能性,在理论上也解释不了道德实践的复杂情况。17世纪末18世纪初,包括沙夫茨伯里在内的伦理思想家开始提出情感主义伦理观,对群己对立这一前提进行批判,强调人的道德情感和同情心。
沙夫茨伯里(1671—1713年)是英国人,其祖父是著名的英国自由党领袖。他的伦理思想资料,主要保存于《人、习俗、舆论、时代的特征》一书。在这本书中,莎夫茨伯里分析了其伦理思想中最基本的概念——情感。他认为支配人的情感有三类:“自我情感”,它引向对于个人的好处;“天然情感”,引向对公众的好处;“非天然情感”,凡不趋于公众或个人好处的情感。他把人性看成是多要素的综合体,善恶并存,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人皆有之;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公众情感”,所以把它称之为“天然情感”,在他看来,“人的这种趋于种族或同类的情感,对于他们自己说来,其正当与自然,一如动物或植物中任何器官、肢体之按照生长的已知的途径和规则的方式而活动。”[1]他认为,人的自我情感若是适度就无害于社会生活,也无碍于道德,但若达到极端,它们就变成懦弱、仇忌、贪婪、野心而置他人于不顾。所以他强调在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人之间建立一种恰当的平衡与和谐,对自我情感加以限制和节制。沙夫茨伯里认为,公众的利益和公众的情感是道德价值的主要标准,“任何人,只有在具有关心公众利益的意向的时候,只有在当他能获得关于道德上的好坏、赏责、正误思想或知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他是有价值或道德的。”②但这也不意味着排斥个人的正当利益,“一个人如果轻忽自己,并且昧于危险,或者缺乏用以保持和维护他自己的任何热情至这种程度,从自然的安排和目的上说,这就确实要算作邪恶了。”③由于他强调道德情感确定善恶价值,所以在动机论上进一步强调行善首先要有良好的动机。他认为,所谓行善是来自自愿的良好动机,非外力所迫所诱而且不希望得到回报。为自己的快乐而行善,由于害怕惩罚而行善,希望得到报偿而行善,这算作什么行善呢?
沙夫茨伯里的伦理观,对于感性主义是一种纠偏,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生气勃勃的精神状态,对莱布尼茨、伏尔泰、狄德罗、康德等人影响甚大。
莱布尼茨(1646—1716年)是德国的社会活动家,是历史上少有的最博学人才之一,在伦理学上,他的《人类理智新论》不乏新意,在思想上独树一帜。他逐条地、系统地批驳了洛克关于人类没有天赋道德观念的观点,“道德科学……也和算术并无两样地是天赋的,因为它也同样依赖于圣灵所提供的推证。”意思是说,道德是人天生的本能所提供的,上帝给了人那些本能,这些道德原则是任何时代任何人所共有的。他举例说,人趋乐避苦是人的内在本能所决定的;但人的良心也是共同的、天赋的,这是由于人有一种自然本能,即对同类的爱,这种本能连动物也有,另外人还有一种“一般的社会本能”,这就叫博爱。莱布尼茨承认人也会做出不道德的乃至罪恶的事,但这并不等于人没有天赋的道德原则,而是由于人的坏习惯使得天赋道德变得模糊了,使人不做好事而做坏事。莱布尼茨的天赋道德思想,说明他对封建神学道德作了让步,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在当时的软弱性。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试图调和自爱与人的关系。在他看来,人的感性的功能使人追求快乐,追求物质利益,人的本性是自爱的。人人天生喜爱统治、财富和欢乐,都想奴役别人作别人的主人。人的自爱心不完全是坏的,它是人们联系的纽带,没有这种自爱心,社会就无法存在,也不能前进。同时,伏尔泰认为,人又有一种天生的怜悯心,使他爱他人,爱全人类。但这种对他人之爱是以自爱为基础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有他人存在,要爱自己就必须爱他人。这道出了他讲自爱、爱人的利已主义实质。当自爱心与爱人之心出现矛盾之时怎么办,伏尔泰说,没关系,人有一种天生就有的自然法则可以解决这个矛盾。自然法则是人的一种本能感情,任何人、任何时代都存在,且永远不变。它的主要内容“距不在于使别人痛苦,也不在于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这样就能把自爱与爱人统—起来了。伏尔泰关于爱人的伦理思想,显然比沙夫茨伯里的“公众情感”境界要差得多,这反映出法国的道德理论在当时还只是起着启蒙的作用,比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发展要慢一拍。
爱尔兰人赫起逊(1694—1746年)追随并发展了沙夫茨伯里的伦理思想。他认为,人有无数的内在感官,如意识,它使每个人知觉到自己和心里产生的一切;美感,它使人分辨美丑;公益感,它喜欢别人幸福,厌恶别人痛苦;荣誉感,它喜欢荣誉,厌恶耻辱;道德感,它审辨善恶。其中,道德感是最重要的。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个人与人类之间联系的“秘密纽带”,知觉快乐的感官只能引起对于个人善的企求,而凭道德感,我们可跨越时空,颂恶扬善,评价各色人种。道德感不以利益为基础,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关键在于动机,看他是否是出于强烈的仁爱和博爱之心。如果是,即使效果不理想,也是善的;如果不是,即使歪打正道,也决非善,“一切事实上是十分有用的行为,假使它们并非出于对他人的和善的用心的话,这也没有道德之美的。如果一行为出于强烈的仁爱心,那么即使在和善上或促进公共利益上并未达到圆满成功,这也将和出自强烈仁爱心而能获得最大成功的行为一样令人可爱。”[2]当然,有的场合他又表现出兼顾动机和效果的倾向:“凡一切行为被认为出于这样的感情,对某些人为仁爱,同时又不危害于他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便是善的。”[3]可见,赫起逊的道德价值主要在于情感,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种情感主要是利他性质的。在道德动机的考察中,赫起逊还注重分析了爱的情感问题,即自爱与仁爱的关系,进一步揭示了他的价值取向。他认为“一切人既有自爱之心,也有十二爱之心,”这是对沙夫茨伯里人性综合体思想的直接继承。仁爱与自爱可以联合起来激发一个人产生同—个行为,也可以各不相干,或者有时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反对。他不排斥自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但更强调仁爱在行为动机中的道德意义,认为仁爱是“社会道德中一切公认的优点的基础,”②“一想到仁爱,就是想到无利害计较和为他人之善着想的”,③只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不乐于别人之善的,不能称之为仁爱。他认为,越是使他人幸福,幸福的人越多,仁爱行为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凡产生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④他为此列出了5条用来计算道德量大小的公式,其中有两方面突出的思想,一是在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并没有抹煞个人利益。从自爱的动机出发,也有一定的道德价值,在一定界限内,对于促进全体的幸福来说,也是绝对必要的;二是把能力引入道德汁算,但只要有仁爱之心,也会成为善人,或许德性程度还不低。
赫起逊的伦理思想在西方伦理文化史上有深远影响,功利主义的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德性计算,就来自赫起逊。亚当·斯密和大卫·休漠也从他那里汲取了营养。但他把道德感看成是不受时间、地点和条件限制与影响的抽象物和特殊官能,受到后人的批评。
人的道德产生于情感,同情心从爱己走向爱人,这就是所谓同情说的道德理论,其代表人物就是受赫起逊影响的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
休谟(1711—1776年),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既是哲学家,也是政治经济学家,《人性论》是其代表作。休谟否认道德判断来自理性,他有句名言:“理性是情感的奴隶”,[4]理性在于判断真伪,只有情感才是判断善恶的根据。情感的主要内容是自私和同情。他认为,“自私和人性不可分离,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②对他人的爱只是自爱的扩充和延伸。但是,人心中又有一个非常强有力的东西,叫同情感,“同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它是人性中能够引起同样情感、同等情绪的能力。同情使人的心灵产生一种联想,会把别人的痛苦想象为自己的痛苦,把别人的快乐想象成自己的快乐,像一条琴弦的拨动传感到其它琴弦上一样。它是如此普遍,以致扩展到全人类,甚至最遥远的人的行为也成为道德上赞成或反对的对象。休谟的同情说,目的是为了调和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是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实行妥协的环境的产物,有阶级调和色彩。他的同情说,超越阶级差别,在抽象的意义上谈同情,客观上起着抹煞阶级对立的作用。
斯密(1723一179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但在伦理思想上也有研究,代表作是《道德情操论》。斯密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怜悯心或同情心,它使人去关心别人的幸福或灾祸,即便别人的幸福对自己毫无好处,也会为别人的幸福而高兴。斯密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可以设身处地去想象别人所处的境地,而产生与别人一样的苦乐感觉。比如看到别人在受刑,如果设想自己也在受刑,就会体验到受刑者的痛苦;若是看到别人因幸福而兴高采烈,如果设想自己也是如此,就会产生同样快乐的感觉,这些感觉就叫情绪共鸣。根据同情说,斯密认为在道德上应以别人的苦乐为自己的苦乐,应当关心和有利于他人,“正如‘像爱我们自己那样去爱我们的邻居’是基督教的伟大法则一样,伟大的自然法则是:像爱我们的邻居那样爱我们自己,或者用一种类似的说法:像我们的邻居能够爱我们那样爱我们自己。”[5]在这里,道德的善恶标准是自然法则,它是依据一个假设的公正的第三者的感情共鸣为标准,这个公正的假设的第三者,也可设想为一般人的感情共鸣。例如一个人无端去痛打另一个人,那么公正的第三者就会产生憎恨这种行为的情绪,这种行为就应评为恶。公正的第三者对某种行为,产生快乐情绪,那么这就是善。
像其它情感主义伦理观一样,斯密将人的同情之心,或者说仁爱、博爱之心永存于人类心灵之中,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道德只不过是一种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的先验的、超阶级的东西,显然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但他们将道德与人的社会性联系起来,对利己主义进行批判,也是一种进步。
[1] ②③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763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蓍选辑》上卷,第789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 ②③④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01页,第802页.第793页第807页,商务印节馆1987年版。
[4] ②休谟:《人性论》第625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7页。
[5] D.D·拉波希尔:《亚当·斯密》,第4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沙夫茨伯里(1671—1713年)是英国人,其祖父是著名的英国自由党领袖。他的伦理思想资料,主要保存于《人、习俗、舆论、时代的特征》一书。在这本书中,莎夫茨伯里分析了其伦理思想中最基本的概念——情感。他认为支配人的情感有三类:“自我情感”,它引向对于个人的好处;“天然情感”,引向对公众的好处;“非天然情感”,凡不趋于公众或个人好处的情感。他把人性看成是多要素的综合体,善恶并存,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人皆有之;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公众情感”,所以把它称之为“天然情感”,在他看来,“人的这种趋于种族或同类的情感,对于他们自己说来,其正当与自然,一如动物或植物中任何器官、肢体之按照生长的已知的途径和规则的方式而活动。”[1]他认为,人的自我情感若是适度就无害于社会生活,也无碍于道德,但若达到极端,它们就变成懦弱、仇忌、贪婪、野心而置他人于不顾。所以他强调在利己与利他、自爱与爱人之间建立一种恰当的平衡与和谐,对自我情感加以限制和节制。沙夫茨伯里认为,公众的利益和公众的情感是道德价值的主要标准,“任何人,只有在具有关心公众利益的意向的时候,只有在当他能获得关于道德上的好坏、赏责、正误思想或知识的时候,我们才能说他是有价值或道德的。”②但这也不意味着排斥个人的正当利益,“一个人如果轻忽自己,并且昧于危险,或者缺乏用以保持和维护他自己的任何热情至这种程度,从自然的安排和目的上说,这就确实要算作邪恶了。”③由于他强调道德情感确定善恶价值,所以在动机论上进一步强调行善首先要有良好的动机。他认为,所谓行善是来自自愿的良好动机,非外力所迫所诱而且不希望得到回报。为自己的快乐而行善,由于害怕惩罚而行善,希望得到报偿而行善,这算作什么行善呢?
沙夫茨伯里的伦理观,对于感性主义是一种纠偏,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生气勃勃的精神状态,对莱布尼茨、伏尔泰、狄德罗、康德等人影响甚大。
莱布尼茨(1646—1716年)是德国的社会活动家,是历史上少有的最博学人才之一,在伦理学上,他的《人类理智新论》不乏新意,在思想上独树一帜。他逐条地、系统地批驳了洛克关于人类没有天赋道德观念的观点,“道德科学……也和算术并无两样地是天赋的,因为它也同样依赖于圣灵所提供的推证。”意思是说,道德是人天生的本能所提供的,上帝给了人那些本能,这些道德原则是任何时代任何人所共有的。他举例说,人趋乐避苦是人的内在本能所决定的;但人的良心也是共同的、天赋的,这是由于人有一种自然本能,即对同类的爱,这种本能连动物也有,另外人还有一种“一般的社会本能”,这就叫博爱。莱布尼茨承认人也会做出不道德的乃至罪恶的事,但这并不等于人没有天赋的道德原则,而是由于人的坏习惯使得天赋道德变得模糊了,使人不做好事而做坏事。莱布尼茨的天赋道德思想,说明他对封建神学道德作了让步,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在当时的软弱性。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试图调和自爱与人的关系。在他看来,人的感性的功能使人追求快乐,追求物质利益,人的本性是自爱的。人人天生喜爱统治、财富和欢乐,都想奴役别人作别人的主人。人的自爱心不完全是坏的,它是人们联系的纽带,没有这种自爱心,社会就无法存在,也不能前进。同时,伏尔泰认为,人又有一种天生的怜悯心,使他爱他人,爱全人类。但这种对他人之爱是以自爱为基础的,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必须有他人存在,要爱自己就必须爱他人。这道出了他讲自爱、爱人的利已主义实质。当自爱心与爱人之心出现矛盾之时怎么办,伏尔泰说,没关系,人有一种天生就有的自然法则可以解决这个矛盾。自然法则是人的一种本能感情,任何人、任何时代都存在,且永远不变。它的主要内容“距不在于使别人痛苦,也不在于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这样就能把自爱与爱人统—起来了。伏尔泰关于爱人的伦理思想,显然比沙夫茨伯里的“公众情感”境界要差得多,这反映出法国的道德理论在当时还只是起着启蒙的作用,比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发展要慢一拍。
爱尔兰人赫起逊(1694—1746年)追随并发展了沙夫茨伯里的伦理思想。他认为,人有无数的内在感官,如意识,它使每个人知觉到自己和心里产生的一切;美感,它使人分辨美丑;公益感,它喜欢别人幸福,厌恶别人痛苦;荣誉感,它喜欢荣誉,厌恶耻辱;道德感,它审辨善恶。其中,道德感是最重要的。赫起逊认为,道德感是个人与人类之间联系的“秘密纽带”,知觉快乐的感官只能引起对于个人善的企求,而凭道德感,我们可跨越时空,颂恶扬善,评价各色人种。道德感不以利益为基础,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关键在于动机,看他是否是出于强烈的仁爱和博爱之心。如果是,即使效果不理想,也是善的;如果不是,即使歪打正道,也决非善,“一切事实上是十分有用的行为,假使它们并非出于对他人的和善的用心的话,这也没有道德之美的。如果一行为出于强烈的仁爱心,那么即使在和善上或促进公共利益上并未达到圆满成功,这也将和出自强烈仁爱心而能获得最大成功的行为一样令人可爱。”[2]当然,有的场合他又表现出兼顾动机和效果的倾向:“凡一切行为被认为出于这样的感情,对某些人为仁爱,同时又不危害于他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便是善的。”[3]可见,赫起逊的道德价值主要在于情感,同时也告诉我们这种情感主要是利他性质的。在道德动机的考察中,赫起逊还注重分析了爱的情感问题,即自爱与仁爱的关系,进一步揭示了他的价值取向。他认为“一切人既有自爱之心,也有十二爱之心,”这是对沙夫茨伯里人性综合体思想的直接继承。仁爱与自爱可以联合起来激发一个人产生同—个行为,也可以各不相干,或者有时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反对。他不排斥自爱是道德行为的动机,但更强调仁爱在行为动机中的道德意义,认为仁爱是“社会道德中一切公认的优点的基础,”②“一想到仁爱,就是想到无利害计较和为他人之善着想的”,③只为了自己的利益,并不乐于别人之善的,不能称之为仁爱。他认为,越是使他人幸福,幸福的人越多,仁爱行为的道德价值就越大,“凡产生最大多数最大幸福的行为,便是最好的行为,反之,便是最坏的行为,”④他为此列出了5条用来计算道德量大小的公式,其中有两方面突出的思想,一是在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中,并没有抹煞个人利益。从自爱的动机出发,也有一定的道德价值,在一定界限内,对于促进全体的幸福来说,也是绝对必要的;二是把能力引入道德汁算,但只要有仁爱之心,也会成为善人,或许德性程度还不低。
赫起逊的伦理思想在西方伦理文化史上有深远影响,功利主义的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和德性计算,就来自赫起逊。亚当·斯密和大卫·休漠也从他那里汲取了营养。但他把道德感看成是不受时间、地点和条件限制与影响的抽象物和特殊官能,受到后人的批评。
人的道德产生于情感,同情心从爱己走向爱人,这就是所谓同情说的道德理论,其代表人物就是受赫起逊影响的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
休谟(1711—1776年),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既是哲学家,也是政治经济学家,《人性论》是其代表作。休谟否认道德判断来自理性,他有句名言:“理性是情感的奴隶”,[4]理性在于判断真伪,只有情感才是判断善恶的根据。情感的主要内容是自私和同情。他认为,“自私和人性不可分离,并且是我们的组织和结构中所固有的,”②对他人的爱只是自爱的扩充和延伸。但是,人心中又有一个非常强有力的东西,叫同情感,“同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它是人性中能够引起同样情感、同等情绪的能力。同情使人的心灵产生一种联想,会把别人的痛苦想象为自己的痛苦,把别人的快乐想象成自己的快乐,像一条琴弦的拨动传感到其它琴弦上一样。它是如此普遍,以致扩展到全人类,甚至最遥远的人的行为也成为道德上赞成或反对的对象。休谟的同情说,目的是为了调和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矛盾,是光荣革命后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实行妥协的环境的产物,有阶级调和色彩。他的同情说,超越阶级差别,在抽象的意义上谈同情,客观上起着抹煞阶级对立的作用。
斯密(1723一1790年),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但在伦理思想上也有研究,代表作是《道德情操论》。斯密认为,人的天性中有一种怜悯心或同情心,它使人去关心别人的幸福或灾祸,即便别人的幸福对自己毫无好处,也会为别人的幸福而高兴。斯密认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人可以设身处地去想象别人所处的境地,而产生与别人一样的苦乐感觉。比如看到别人在受刑,如果设想自己也在受刑,就会体验到受刑者的痛苦;若是看到别人因幸福而兴高采烈,如果设想自己也是如此,就会产生同样快乐的感觉,这些感觉就叫情绪共鸣。根据同情说,斯密认为在道德上应以别人的苦乐为自己的苦乐,应当关心和有利于他人,“正如‘像爱我们自己那样去爱我们的邻居’是基督教的伟大法则一样,伟大的自然法则是:像爱我们的邻居那样爱我们自己,或者用一种类似的说法:像我们的邻居能够爱我们那样爱我们自己。”[5]在这里,道德的善恶标准是自然法则,它是依据一个假设的公正的第三者的感情共鸣为标准,这个公正的假设的第三者,也可设想为一般人的感情共鸣。例如一个人无端去痛打另一个人,那么公正的第三者就会产生憎恨这种行为的情绪,这种行为就应评为恶。公正的第三者对某种行为,产生快乐情绪,那么这就是善。
像其它情感主义伦理观一样,斯密将人的同情之心,或者说仁爱、博爱之心永存于人类心灵之中,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道德只不过是一种独立于社会存在之外的先验的、超阶级的东西,显然是历史唯心主义的。但他们将道德与人的社会性联系起来,对利己主义进行批判,也是一种进步。
[1] ②③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763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蓍选辑》上卷,第789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 ②③④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01页,第802页.第793页第807页,商务印节馆1987年版。
[4] ②休谟:《人性论》第625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7页。
[5] D.D·拉波希尔:《亚当·斯密》,第4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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