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4日星期日

杰斐逊与奴隶制关系问题研究综述


杰斐逊与奴隶制关系问题研究综述[1]

高春常
原载《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发布:史海踏浪:http//seasurfing.blogspot.com
版权保留。

摘要:围绕杰斐逊的理想信条与其种族观的关系、其人权观与财产观关系、杰斐逊对待奴隶制态度的时间变化及其私生活中的种族关系等方面,学术界一直争执不休;一派学者惯于把杰斐逊描述成一个理想主义的圣哲、民主的斗士或“自由的使徒”,另一派则把杰斐逊当作一个充满矛盾的典型,甚至指责他是一个言行不一或口是心非的伪君子。
关键词:杰斐逊;捍卫派;批评派;奴隶制
中图分类号: KU87.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17(2004)-0076-08

美国开国元老之一、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向来以执笔《独立宣言》而闻名于世。然而那些动人的辞藻—“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一切人生来平等;造物主赋与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与他作为拥有几百名黑奴的事实并不显得协调。在《宣言》发布后的近50年里,他也似乎没有为废奴做多少实际工作,蓄奴数量反而越来越多,所释放的零星黑奴据说是其混血子女。人们不免发出这样的疑问:杰斐逊的天赋权利信条具有普遍适用性吗?其天赋权利观与财产权观能够融合吗?甚而言之,杰斐逊是个言行不一的伪君子吗?
针对上述疑问,事实上美国史学界已争论很久,对立的双方都投入了巨大的情感,甚至对不同意见进行口诛笔伐。这种两极分化情况,甚至可能影响了中国史学界。大体来说,一方惯于把杰斐逊描述成一个理想主义的圣哲、民主的斗士或“自由的使徒”;另一方则把杰斐逊当作充满矛盾的典型,甚至指责他是一个言行不一或口是心非的伪君子。本文主要围绕杰斐逊理想信条与其种族观的关系、杰斐逊理想信条内部人权观与财产观关系、杰斐逊对待奴隶制态度的时间变化以及种族因素与杰斐逊个人生活的关系等方面,对史学界的看法简略阐述。



在人权观与种族观问题上,对杰斐逊总体上持积极看法的学者把他视为在美国历史上占有首要地位的废奴主义者,出于对普遍性人权的坚定信念,杰斐逊利用一切力量去终止压迫黑人种族的奴隶制,其言行充分说明他不愧为一个伟大的民主捍卫者、“美国主义的圣徒”。
站在这一立场的历史学家阵容强大,包括《托马斯·杰斐逊:美国主义的圣徒》的作者吉尔伯特·迟纳德、《托马斯·杰斐逊的生平和文选》的编者阿德瑞·寇迟和威廉·皮丹、六卷本《杰斐逊及其时代》的作者杜马·马龙、《美国精神中的杰斐逊形象》的作者迈瑞尔·皮特森、在《大西洋月刊》上发表“托马斯·杰斐逊与性格问题”一文的道格拉斯·威尔逊、《托马斯·杰斐逊生平》的作者威拉德·兰德尔、《热烈的朝圣者托马斯·杰斐逊》的作者阿尔夫·迈泼等等。
尽管具体观点不一,但约翰·米勒的概括也许能典型反映这一派的共同立场:“在这些理想中,杰斐逊总是将不妥协的反奴隶制启蒙思想纳入进去。即使是在强调白人开拓者反对英国政府的权利之时,他也没有忘记奴隶们的权利—这种立场将他从大多数同代人区分开来。”[1]p4虽然出身于奴隶制的恶劣环境之中,杰斐逊总能以一个慈善和纵容的主人身份把害处抑制到最低程度,按权威传记作家杜马·马龙的提法,“如果这个主人本身做了什么错事的话,那也是怀着宽容之心进行处理的”。[2](p212)
当然这派学者也注意弥补任何可能的漏洞。如在《宣言》文稿中,杰斐逊只指责乔治三世,而对北美自身维持奴隶制的责任未置一词,约翰·米勒将此解释为政治的需要:“通过将犯罪感的负担全部加诸乔治三世的身上,杰斐逊从修辞上解除了美洲人民对如此一个与人道主义本能和启蒙思想势不两立的制度的罪过。”[1](p8)
针对杰斐逊关于黑人“低劣”表现的描述,道格拉斯·威尔逊认为,按18世纪的标准这类语言已是相当开明的了,他错就错在写到纸面上:“杰斐逊在《弗吉尼亚日记》中对种族的描述,按今天的标准是够令人痛心和肆言无忌的,但它强调种族平等问题不是个道德问题,而是个科学问题。”[3]
通过对所谓杰斐逊“道德美学”的考察,李·昆拜相信自己发现了一种能够把杰斐逊的平等观与黑人低劣观之间变得“较少矛盾”的方法:“他对每个人的内在道德意识的信仰,使他接受了人人平等且享有自然权利的主张,并进而要求解放奴隶。黑人没有任何‘道德意识的堕落’,他强调。但他争辩说,存在一种‘固定于自然’的差别,也就是说,白人比黑人拥有更多的‘美丽分享’”。[4](pp351-352)
道格拉斯·威尔逊抱怨批评派的破坏偶像运动“把一个原本合理的问题给弄乱了”。针对“一个写出‘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怎么占有奴隶”这个问题,他试图以猛烈的炮火进行还击:“杰斐逊没有释放他的奴隶这个问题,只能显示存在主义已把我们搅进了对历史条件的错误假定中;在这个例子中就是,一个想摆脱奴隶制道德耻辱和改善其奴隶命运的18世纪的奴隶主,非得解放他们不可。”[5](pp66,69)
中国学者刘祚昌先生也对杰斐逊的理想主义信念赞赏有加:“我同意美国学者理查德·马修斯的见解,认为杰斐逊的民主主义是人文主义的民主主义。而有些学者把杰斐逊看成是自由主义的民主主义,是大错特错的。”“自由主义与人文主义都是反封建的,都强调自由,但是前者的目的是为发展资本主义扫清道路,后者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亦即抬高人的地位。”[6](p506)他进而认为,杰斐逊的人文主义,“与中国儒家思想颇多相似之处。”[6](p508)但他承认:“杰斐逊也未能彻底摆脱种族主义及社会上保守势力的影响。”[7](p200)
对于杰斐逊在奴隶解放问题上的行动迟缓,刘祚昌的解释是:“杰斐逊反对奴隶制的言论非常激烈,但是在具体地处理这个问题时,并没有犯急性病。”“如果不合时宜地贸然提出解放奴隶的建议来,会有葬送整个改革计划的危险”。[6](pp493-494)杰斐逊是不是言行不一?“我对这个问题是这样看的:第一,在杰斐逊看来,解放个别奴隶而不废除奴隶制度,意义不大,对被解放的黑人无何好处……第二,……他担心一旦解放他们,他们在智力和能力比他们高的人中间寻求生活之道一定很困难。”[6](p494)
在人权观与种族观关系问题上,对杰斐逊总体上持消极看法的学者则认为,杰斐逊本身充满矛盾、言行不一,其人格甚至是可耻的;他声称“人人自由平等”这种普遍性观念,但实际上并不包括黑人;他并不反对种族奴隶制,对终止这个制度作为寥寥。这派学者包括《托马斯·杰斐逊是名副其实的奴隶制敌人吗?》的作者戴维·戴维斯、《白人的负担》的作者温斯罗普·乔丹、《奴隶制与杰斐逊时期的弗吉尼亚》的作者罗伯特·迈克利、《分裂之路》的作者威廉·弗雷陵和《奴隶制与奠基者》的作者保罗·芬克尔曼等。
如爱德温·吉特曼认为,由于18世纪的政治语言惯于以奴隶制的想像渲染自由的剥夺,《宣言》原稿中被删掉的谴责奴隶制内容只是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美洲殖民地也不会允许自己陷于奴役”,而与真实存在的奴隶制并无关系,所以整个《独立宣言》不过是一种“奴隶叙事体”;[8](p252)而《宣言》谴责英王的语句中所出现的不定式语法错误和“捕捉” 一词的古体用法,则显示杰斐逊持有一种既反奴隶制又认为黑人低劣的模糊、不真诚立场。[8](p253)
因“这里的事实与表现形式不一致太突兀了”,卡尔·贝克不认为上述指控合适。但在10页的篇幅里他一直挑剔杰斐逊,认为《宣言》的全部文稿表明,杰斐逊对废除奴隶制并非真正关心。[9](pp213-223)
科诺·奥布润强调,他并非因为杰斐逊拥有奴隶而将杰斐逊看成一个种族主义者,而在于他维持奴隶甚至鞭打逃奴,更在于认为黑人天生低劣和敌视自由黑人的存在,“基于奴隶主自身废除奴隶制的假定,杰斐逊对美国未来的梦幻是一个白百合国家。所有的前奴隶须被驱逐到非洲,而与此同时自由黑人要清除于弗吉尼亚”,但他认为宣言用语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需要的只是“美国公民宗教的正式版本将不得不以弱化,乃至以最终排除托马斯·杰斐逊的方式进行改革。”[10](pp53-74)
温斯罗普·乔丹从理性与感情的纠葛角度分析杰斐逊的内在冲突:“一方面,从一个有秩序的创造过程的存在中,他理智地推导出他的人类平等的信念……另一方面,他拥有一个更大的无疑义的信仰,自然阻断了他通往平等之路……他不能使自己摆脱对于黑人天生低劣的怀疑。”[11](p178)
埃里克·方纳不认为这是个真诚与否问题,而是个信仰冲突问题。在《宣言》中,“自由不再是一套具体的权利,也不再是某一政体或某一民族在某种特定社会环境下享有的特权,自由变成为一种普遍的、不受先决条件限制的权利”;这种普遍性信仰与他的环境决定论相联系,使他“倾向于相信世上没有任何群体将永远一成不变地处在一种低贱的地位上。但他的种族主义偏见却使他‘怀疑’黑人是否真地天生就缺乏那些自由的素质。”于是,“杰斐逊面临了尴尬的信仰冲突”。[12](pp40,73)
保罗·芬克尔曼左右开弓,既指责捍卫派写作方面感情用事,成了象征主义—对杰斐逊加以偶像化倾向—的俘虏;[13](p138)同时也挖苦杰斐逊本人:“这个‘自由的使徒”,从未能将其表达于《独立宣言》和其他文件中的自由理想,与拥有男女奴隶和担当一个奴隶社会领导人的现实相协调。”[13](p105)其矛盾在于,杰斐逊的理想主义的形象与其作为公众人物和私人进行的行动是不能吻合的:杰斐逊并没有提出解放法案;他在《宣言》中反对的仅仅是奴隶贸易;革命期间他不敢征用黑奴;拒绝支持海地黑人事业;他所释放的8名奴隶都属于赫明斯家族;等等。[1](pp154,116,117,127,129)
持虚伪论的中国学者不乏其人。如张海涛认为,天赋人权说纯粹是政治口号,其“创立者为英、法等国近代史上的著名思想家洛克、卢梭等人,然而首先正式把它写进一个庄严的革命战争宣言里的人,却是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托马斯·杰斐逊。美国资产阶级当时要发动和领导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民族民主革命,需要以英属北美殖民地全体人民代表的身份发出号召,因而在宣言里写上了这些话,从而掩盖了这场革命的资产阶级实质。也就是说,所谓天赋人权,从它开始写进《独立宣言》时就是虚伪的。”[14](p39)
除上述两种主要观点外,我认为还存在第三立场,这种立场既不赞同批评派的所谓杰斐逊言行“矛盾”的观点,同时又使捍卫派的前提大大缩水。其主要手法是,对“平等”一词的含义进行另类解释,或质疑它的普遍性特点。
例如,丹尼尔·布尔斯廷、约翰·迪金斯和杰克·格林等人对平等的含义进行了狭义地解释。他们认为,杰斐逊的钦慕者所想像的平等含义与他本人的概念并不一致。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宣称的不是人类的绝对平等的权利,而是平等的市场竞争机会,而这基本上是一种辉格主义的财产权观念,如同杰克·格林所表达的那样:“每个人都有变为不平等的同等的机会。”[15](pp242,236-67)因此,所谓杰斐逊言行矛盾的说法是不得要领的。
还有人认为,在杰斐逊的时代,平等从不被认为是普遍性权利,而只是保留给白人男性的特权。如格里高利·沙夫尔认为:“从洛克的散论中,杰斐逊所拥抱的概念是,人权只是所有有智力和有效实践它们的人的权利。像洛克一样,杰斐逊将权利从那些没有必备的美德和才智的人那里排除了,而且他恬不知耻地蔑视那些达不到他的自然权利典范的人。对于杰斐逊来说,权利是不言自明的,但只有那些有能力觉察和实施它们的人可以接近。”[16]通过这种“预设”性的解释,杰斐逊言行矛盾的说法也被化解了。
麦格尼斯的结论与沙夫尔类似,认为“他的这些政治行为表明,在他的观念中,‘所有人’并不包括黑人在内”。但麦格尼斯的根据有所不同:“当他描写弗吉尼亚非裔奴隶时,杰斐逊不是理性的和科学的。他的关于黑人在身体和头脑方面低劣的结论,出自于极为情绪性和缺乏逻辑的思考。”[17](pp502,491-492)
需指出的是,虽然芬克尔曼认为杰斐逊的理想主义形象与其实际行动相矛盾,但也认为杰斐逊的理想主义与其追随者所塑造的形象之间是有区别的,所以实际上杰斐逊本人是没有这种难题的:“杰斐逊只能在排除黑人后宣称人类的平等……杰斐逊不能想像生活在一个黑人声称平等的社会里,这样他就从来不能安然地考虑解放或释放。他从来没有克服那些‘阻止他想像一个献身于所有人权利的没有种族界限共和国的偏见’。”[13](p109)这样,芬克尔曼最终应划归“预设论”派。
中国著名学者李剑鸣先生也属于“预设论”派:“当年杰斐逊写作‘人人在被创造出来时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这些句子时,处于奴役当中的黑人并不包括在‘人人’之列。这种状况造成了美国基本价值的分裂,导致社会心理的严重失衡,长期以来使那些有良知的人痛心疾首。”[18]
批评派的异军崛起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他们对捍卫派“象征主义”倾向的批评,值得充分肯定;但他们似乎走上另一个极端,即过度强调杰斐逊消极性的一面,甚至不自觉地以今天的标准衡量杰斐逊,所以捍卫派作者阿尔夫·迈泼对所谓“存在主义”倾向的批评不容忽视:“以我们的时代背景去评价他,是极为天真的”。[19](p367)把杰斐逊放在历史的时空中,并予以全面的、客观的评价,是历史写作的基本要求。
至于批评派指责杰斐逊虚伪的问题,我认为杰斐逊的言行表明,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杰斐逊并非虚伪,而只是身不由己而已;捍卫派某些拔高杰斐逊的说法,也难以令人接受;而第三立场中某些对平等理念狭义化和过度曲解的做法,恐怕与启蒙思想盛行后的事实不符,因托克维尔就说过,平等这样的“抽象的名词犹如一个两层底的箱子,你愿意往里放什么观念就放什么观念,而把它取出来时又能不让别人发觉。”[20](p592)



在人权观与财产权观念的关系问题上,学者们的看法也受到上述两个主要派别的某种影响。
一种可归纳为自然权利至上论,即强调杰斐逊把人权置于财产权之上。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倾向于支持杰斐逊的理想主义形象。
约翰·米勒写得十分切题:“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并没有强调英国人和美洲人的合法的宪法权利;他强调的是世界上所有人的自然的、不因时间而失效的‘不言自明’的权利”;[1](p12) “但是美洲背景下一个迫切的问题是,这些‘普遍的’人权是否同样适用于黑人(他们毕竟是‘财产’)和自由白人”。[1](p13) “人的绝对权利观使他将对人的占有当作‘财产的无效形式’。任何人都没有奴役另一个人、掠取其劳动的自然权利”。[1](p16)当然,杰斐逊仍给财产权留下了余地:“像洛克那样,无疑他相信在和平条件下人人都有从自然的的仓库中索取财产为己所用的自然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财产权和人权方面没有任何有效的区别:它们被‘仁慈的自然设计’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1](p15)虽然他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利”,但“通过省略‘财产’一词,他使得奴隶制的反对者得以援引《独立宣言》来支持人类自由”;[1](p17) “通过在人权列举中省略‘财产’一词,杰斐逊似乎将人权置于财产权之上,从而清除掉了奴隶解放的主要障碍”。[1](p14-15)
坎宁安同样强调人权观念的重要性:“他接受了开明的思想,认为人人生而自由,而奴隶制是违反自然法则的。不开明的君主或邪恶的立法机构可能会允许奴隶制的存在……[但]这种法令条例是能够废除或撤销的;他完全相信,有关奴隶制的法律最后也会如此。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自然法则适用于所有的人。”[21](p55)
中国学者刘祚昌先生无疑可列入这一派:“只有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第一个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财产权利,作为自然权利之一。可见杰斐逊在这个问题上,不但超越了洛克,而且也超越了前代及当代所有的思想家、哲学家”,“他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去取代财产权利,说明他把‘人’提高到财产权利之上。”[6](p143) “在另一方面,杰斐逊也并不完全抹煞财产权利的重要性。”“但他主张财产权利仅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6](p144) “如帕林顿所指出的,杰斐逊用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是标志了‘与洛克遗留给英国中等阶级的辉格主义的财产权理论彻底决裂。’……杰斐逊打破了洛克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性, 而把广大人民的渴望及要求反映到自然权利学说中来。”[6](p145)
并非所有学者都持“自然权利至上论”,有人强调杰斐逊对财产权以及权利层次性的重视。如吉尔贝·希纳尔认为,杰斐逊已认识到天赋权利与契约权利的区别,即“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的区别,且在《独立宣言》中略去“财产权”一词,但这并不表明其观点的“激进”:“事实上,在这一点上,杰斐逊及其同事们并没有背离传统和当时人们认为完全是循规蹈矩的学说,而是背离了第一次把财产权列入天赋权利的洛克,和对财产比对自由更为关注的法国重农主义者。”[22](pp77-80) “这位《独立宣言》的作者曾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但他从未想到妇女、印第安人以及新近获得释放的奴隶应该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特权。同样,他认为,虽然代议制政府仍然是可能找到的最好形式,但他发现某些尚很幼稚的人民,不能马上让他们享受充分的天赋权利,这样做是可取的。” [22](p 454)
还有一些学者则注意到杰斐逊的人权原则与个人财产权的矛盾。如威廉·科恩认为,“在理论上杰斐逊并不相信一个人有权占有另一人,而任何人也无权出卖另一人……然而当他迫切需要现金的时候,不管他们的意愿如何,奴隶仍被出卖”,“如果说在决定杰斐逊作为一个种植园主的行为方面自我利益发挥了主要作用的话,在影响他作为一个国家领导人所采取的奴隶制问题立场时,它同样重要。”[23](pp516,520)
审视人权观与财产权观的关系时,应纳入杰斐逊观念中的时间因素,即黑人解放的时机问题;希纳尔和坎宁安的上述有关论述,是十分可取的。米勒认为杰斐逊将财产权视为“自然权利”,与刘祚昌的自然权利至上论观点是对立的;我认为这种误解是把杰斐逊的财产权当成一种造成的。[2]


学者们还注意到杰斐逊对待奴隶制态度在时间上的变化,而这并非一个细枝末节问题,甚至可与杰斐逊信念的含义问题相提并论,因它涉及到杰斐逊立场的动力问题。
“捍卫派”一般对杰斐逊态度变化轻描淡写,或干脆予以否认,他们往往认同约翰·昆西·亚当斯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革命时期所有南部的爱国者都看到了和哀叹国内奴隶制与《独立宣言》原则的不一致;没有比《宣言》的作者自己具有更深、更不可改变的信念了。任何关于不真诚或虚伪的指控都不能公正地加在他们身上。从没有从他们的嘴中听说过任何试图辩护奴隶制的一言半字。他们普遍地认为这是那个不自然的继母加诸于己的一个耻辱;并认为,在《独立宣言》的原则面前,连同其它压迫形式,奴隶制迟早会从地球上消失。这就是杰斐逊至死也毫不动摇的信念。”[24]
而批评派也有持“不变论”的,如威廉·弗雷陵把杰斐逊概括为“有条件的终结者”,指责他从来都是在一些不可能实现的前提下为废奴事业辩护[13](pp106-107);芬克尔曼前述中使用了“从未”一词。芬克尔曼还对杰斐逊保守的作为进行了经济分析:“没有奴隶杰斐逊就不能过活。他们给他建房子,做饭,耕作土地……没有奴隶杰斐逊就不能维持他的奢侈生活方式;从他的一生行为来看,他的优雅的方式比他的奴隶的自然权利重要得多。”[13](p107)
另一些批评派则观注杰斐逊对待奴隶制态度的时间变化。如弗里德里克·本德认为, “在1786年至1790年间,杰斐逊明显地将其精致的解放计划搁置一边,而是满足于不断地对奴隶制制造一些模糊的攻击。” 到1790年底,杰斐逊的解放热情降至冰点。[25](pp39-40)
温斯罗普·乔丹认为,18世纪70年代杰斐逊尚能在黑人和女性问题上以“头”控制“心”,90年代则以逆转的方式解决了他的“痛恨奴隶制但认为黑人低劣”的“杰斐逊的中心难题”。[11](p166)然后,他从经济和个人的角度分析了杰斐逊未能大量释奴的原因:“对于一个具有杰斐逊那种信念的人来说,牵涉进奴隶制确实是悲剧性的。他试图将自己的奴隶改造成佃农的希望,表明他急于找到个解决办法,但财政的考虑永远地排除了行动的可能性。”[11](p166)而后来“杰斐逊所释放的所有奴隶都属于赫明斯家族,没有一个萨莉的孩子成人后还处于奴隶制。”[11](p186)
中国学者王孝询也注意到杰斐逊前后态度的转变:“比如,在对待黑奴制上,早年的杰斐逊不愧为一个反对奴隶制的勇猛斗士……但后来,特别是在执政期间,他反对奴隶制的热情冷却下来。”[26](p30)至于原因,他归诸“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从反英斗争到国内阶级斗争为特点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杰斐逊本人是个大种植园主,而且始终都没有改变那种以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生活方式,因此,在阶级利益上,他是和其他的资产阶级、种植园主一致的。” [26](p32)
虽没关注这种态度变化,但刘祚昌先生认识到把阶级地位与思想简单对应的片面性。他认为,仅仅“因为杰斐逊是一个奴隶主贵族”,霍夫施塔特就得出“他与人民有很大的距离”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6](pp503-504)事实上,“他在思想感情上与人民相通”;“贵族地位不但没有给他带来消极影响,相反地,却对他发生了积极的影响。”[6](p504)不过,刘祚昌先生也提到,“杰斐逊解放黑人奴隶的计划之所以如此不彻底,还有更为深远的原因:他本人就是一个奴隶主,家中蓄有大批奴隶,而他一直没有解放他们。”[7](pp200-201)
在分析杰斐逊行动的动力时,中国学者采用的阶级分析法是必要的、有益的,但最好要与具体环境、特别是杰斐逊所嵌入的社会网络结合分析;同时不能忽视杰斐逊信念本身的力量。



杰斐逊与女奴萨莉·赫明斯的个人关系,也涉及到他如何对待奴隶制的态度问题。
1802年9月,詹姆斯·凯林德在《里士满纪实报》载文称,杰斐逊与两个或更多的女性有染,其中一个名叫萨莉·赫明斯的女奴还给他生育了几个小奴隶;即使在女儿们的痛苦注视下,他也常常与“这个黑人少女及其混血的一窝[小崽子]”嬉戏不止。[1](p154)
随后,联邦党人和废奴主义者继续散布这种故事,而杰斐逊本人的策略是对此不予置评。
但此后的两百年来,美国的历史学家几乎是一边倒地否认这种指控,把它归诸政治敌人的陷害,并与杰斐逊的品格不容。如道格拉斯·威尔逊认为,“如果他真的在20年里占了赫明斯的便宜并让她生孩子,那完全与他的性格不符,违背了自己荣誉和尊严的标准”。[5]约翰·米勒也认为,凯林德的结论是“极为卤莽、完全不负责任和恶意诽谤的”;[1](p154) “如果杰斐逊真的是萨莉·赫明斯的情人、她的孩子的父亲,他必然会以一种很不同寻常的方式对待这些孩子”,“然而对萨莉·赫明斯的孩子,杰斐逊没有表现出任何亲情。”[1](p165)
少量的批评派学者则相信事出有因。1974年,芳·布罗迪试图以学术的方式证实凯林德的指控,即早在法国期间,杰斐逊就把尚是个少女的萨莉纳为自己的情人。她写作的一个特色是从心理角度寻求杰斐逊“隐秘的幸福”存在的证据,如指出在法国旅行期间所写的25页日记中,杰斐逊将山谷间的土地描绘成“浅褐色”(mulatto)8次之多,这表明杰斐逊想到的其实是混血儿萨莉的肌肤。[27](pp294-300)
乔丹也明确指出了这种关系的可能性,因为萨莉初孕期间,杰斐逊都在场;[11](p186)至于这种关系与杰斐逊反对混血的公开立场是否矛盾,乔丹从心理冲突和潜意识的角度作出解释:“不可置疑的是,他对黑人的反感始终就是强烈吸引的对应部分,而18世纪90年代的外在压力可能容易地提供了充足的动力,从而将心灵选择的硬币从一面翻至另一面。”[11](p187)
芬克尔曼也认为,杰斐逊所释放的奴隶“全属赫明斯家族,因而也是杰斐逊自己的、藉婚姻、血缘或两者而形成的亲属”;而这充分说明了杰斐逊的言不由衷:“杰斐逊不会对自由慷慨大度,即使对其非裔美国人亲属而言。8个中有7个是男性;杰斐逊似乎对释放处于奴役地位的女眷兴趣不大。”[13](p129)
到此为止,争论基本上都是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之上;1998年尤金·福斯特博士在英国第11期《自然》杂志上的载文则是火上加油。该文公布了英美科学家关于染色体研究的初步结果,即杰斐逊叔父斐尔德·杰斐逊与萨莉的第五个儿子伊斯顿·赫明斯两家族男性后代的Y染色体单倍型相同,其偶然率低于1%。[28]福斯特认为,尽管这表明杰斐逊只是伊斯顿生父的人选之一,但因他是萨莉的主人,并与她共同生活在蒙提塞罗,所以杰斐逊应该是真正的父亲:“从我们的历史知识来看,我们不能说,杰斐逊家族的其他成员像托马斯·杰斐逊一样可能是伊斯顿·赫明斯的父亲”。[29]
批评派终于在这场争论中占了上风。如罗伯特·赫茨认为:“在他的蒙提塞罗种植园上,《独立宣言》的作者和新兴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几乎肯定地与一个奴隶生育了一个孩子……在一个憋了近两百年的有关父亲地位的不同寻常的情感性争议上,新证据第一次播下了值得信赖的科学光辉。”[30]
批评派认为,杰斐逊与女奴亲近的事实,揭示了他的伪君子、乃至比此更糟的本来面目。如《美国的斯芬克思之谜:托马斯·杰斐逊的性格》的作者约瑟夫·艾里斯,直到1996年还认为“似乎存在一种清晰的共识,即这种故事几乎是不可能的”,[31]现在则强调,“最终的结果强化了杰斐逊作为一个内心难以捉摸、深具欺骗性的负面形象”。[32]
基于相信杰斐逊与女奴存在亲密关系这个前提,萨姆·斯龙应用芳·布罗迪的“禁女”论解释杰斐逊的行为:“布罗迪指出,已知的杰斐逊所牵涉的每个女性都是在某种程度上被禁止的。伊丽莎白·沃尔克和玛丽亚·科斯韦身为人妻。杰斐逊的唯一合法妻子马撒·威勒斯已为人妇,那人三个月前刚死。瑞白克·布尔韦十分年轻。萨莉·赫明斯是个奴隶”。[33]
至于二人关系的性质,腓力普·摩根断定,在杰斐逊的等级王国中,它无异于任何主奴关系,因为“我们对杰斐逊与赫明斯的关系知道得太少,对此我印象深刻。在杰斐逊所有的书信中,他只有一次提到她。”[31]罗纳德·托宾则认为“如果杰斐逊真的在意赫明斯是个人的话,他早就释放她和他生的孩子了;但他一生都没有这样做”,他有些气愤地把杰斐逊描绘成“两面派大师”。[34]
但瑞斯·以撒克认为35年的关系是一个爱的浪漫史:“这是托马斯·杰斐逊与萨莉·赫明斯之间的秘密婚姻”,但“种族和阶级的强大体系阻止了一次真正的婚姻”。[35]
中国学者陆镜生先生也认为,所谓杰斐逊人格可耻的看法是没有道理的;杰斐逊不到40岁就独身鳏居,然而他却一直没有再娶,因为他不能接受在与其女奴保持亲密关系的情况下,分裂他的感情世界。[3]
杰克·拉克韦则认为,杰斐逊与萨莉存在关系的事实,并不会加剧其平等理念与作为奴隶主的身份之间的现有难题:“尽管这种关系使得理解包括奴隶占有心理在内的杰斐逊私生活复杂化了,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或者扩大基本的公共困境”;因为他“出生于这样一个世界:刚刚开始理解奴隶制是种完全不同于其它生活错误的罪恶”。[31]
海伦·哈尔雅德和山农·琼斯也对夸大杰斐逊私生活阴暗面的倾向提出警告:“以一种无关紧要的和机械的方式,把今天广泛接受的道德标准应用于早先历史阶段的人物,是一种根本上非历史的作法。”[32]
然而已沦为少数的坚定的捍卫派却走得更远,他们不甘在承认“事实”的前提下委曲求全,而试图从染色体测试本身的漏洞等方面阻止批评派的汹汹气势。如克里斯托夫·黑辰斯等人认为,福斯特博士了解、但没有在文章中提及,杰斐逊只是其家族中可能生育伊斯顿的9个人选之一。赫伯特·巴哲指出,杰斐逊的弟弟伦道夫最有可能;他在1793年丧偶,并经常出入蒙提塞罗。[36]而爱勒·寇茨认为,DNA测试证明关于萨莉之子托马斯·伍德森是杰斐逊在巴黎所为的指控与事实完全相反,而伍德森与她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时间间隔超过5年,这意味着二人在巴黎存在浪漫故事是不可思议的。当DNA测试所得出的结论还不是最终性的时候,就把杰斐逊说成个撒谎者或伪君子显然是不公平的。[37]
戴维·梅叶教授则感叹“政治正确性、文化多元论和后现代主义已在今天的教育圈创造了一个环境,在此之中学者们感到有压力而把杰斐逊——赫明斯神话当作历史事实”,而“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显示,在他的妻子马莎1782年去世后,他是鳏居的。1782年后他形成的最亲密男女关系就是与法国的玛利亚·科斯韦之间的‘暧昧’关系,但精确来说那不过是一种无性的浪漫友情。”[38]
看来,尽管形势已发生很大的转变,这场争论还会持续下去;如约瑟夫·艾里斯所说,虽然“杰斐逊不再充当美国政治对话中的自由主义一方”,但仍俨然为一个“凌驾于所有政治冲突和派别”的“自由飘流的偶像”。[39]这场争论所围绕的杰斐逊与萨莉的关系问题,除了能够戏剧性地凸显杰斐逊的内在困境外,其在时间上的进展与杰斐逊对待奴隶制态度变化的联系,也值得注意。

参考文献(略):
[1]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高春常(1966- ),男,山东莘县人,史学博士,烟台师范学院历史与社会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美国史研究。
本文为2003年4月南开大学“面向21世纪的美国和中国”国际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内容略有改动。
[2]杰斐逊认为财产权存在公民权利和自然权利两种表现形式。详见拙文“论杰斐逊在种族奴隶制问题上的困境”,《史学月刊》,2003年第6期,第72页。
[3] 出自2003年4月4日与陆镜生先生的一次访谈。

0 Comments:

Goog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