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

美国允认台湾国家现状的谬误

作者 傅云钦 来源:台湾《东森新闻报》

前美国驻联合国常任代表博尔顿(John Bolton)前几天来台湾访问时说,台湾的现状是国家,美国应允认台湾的国家地位,尽速跟台湾复交。这话很奇怪。

  如果台湾是有别于中国的新国家,而美国承认台湾这个新国家,则台美两国应是开始建交才对,怎麽是“复交”?他的意思可能是:1979年时,台湾这个国家(国名如何,暂且不论)已存在,当时跟美国断交的是台湾这个国家的政府。

  如果1979年时台湾这个国家已存在,美国跟台湾断交也不表示撤消对台湾的国家承认。因为国家承认一经作成就不能撤消,而且也不必作第二次的承认。如果美国现在要跟台湾复交,就直接复交,怎么又请求美国“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呢?这不是多此一举吗?

  何况,请求美国“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当然意指美国尚未认定台湾是国家,才需要美国的承认,不是吗?

  其实,1979年跟美国断交的是以大中国为领土量程的中国的台北政府,不是以台湾为领土量程的台湾国政府。先后不同国家的政府,没有“复交”可言。如台湾依照民进党所言,是1991年以后才变成国家(国名如何,暂且不论),那当然就需要美国“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然后建交,不是复交。

  有人说:美国承认台湾现状的国家地位,把台湾纳入国际组织,这最符合台海安全、美国利益、民主与正义原则,但美国的政策错误,屈从中国的胁迫,政策错误云云。这话也很奇怪。

  如果承认台湾是国家,最符合台海安全、美国利益、民主与正义原则,美国会看不出来吗?超极强国的美国还会“屈从中国的胁迫”吗?美国不是笨,更不是胆小。美国不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才是最符合台海安全、美国利益、民主与正义原则。

  美国如果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马上会激怒中国,造成台海不平静,影响美中的邦交。这会比维持不承认更符合“台海安全、美国利益”吗?

  最重要者,美国如果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这符合“民主与正义原则”吗”?

  美国助理国务卿罗德(Winston Lord)1995年在电视上谈到美国为何不承认台湾为主权国家时,曾明确指出:“台湾政府并不想成为一个自由国家(free country),因为台湾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所谓“自由国家”,他嗣后解释说,就是与中国分开的另一个国家。

  陈水扁执政后,虽然口头上常说“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台湾是主权独立的国家”,但只是喊给独派听,让独派爽一爽而已。他并未正式宣布独立,以毁宪建国。当前的宪政结构仍是“一中宪法”。请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说:“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增修本宪法条文”(前言),台湾属於中华民国的一省(第9条),中华民国领土分为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第11条)。两岸关系条例第2条规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中华民国宪法的增修条文和两岸关系条例都是台湾人民自行订定的。可见台湾人民通过法律的制定,正式表达了愿意将台湾归属于大中国的意愿。

  台湾人民愿意维持“一中宪法”,将台湾归属于大中国,美国当然不可以承认台湾是独立的国家。这样才符合“民主与正义原则”。美国不顾台湾人民的意愿,霸王硬上弓的承认台湾是独立的国家,才是违背“民主与正义原则”。因此,美国不承认台湾的国家地位的政策并无错误。

  一些离职的美国官员如博尔顿、费浩伟(Harvey Feldman)等,在职时都坚守“一个中国”政策,不肯以官方身份说现在说的话,离职后成为民间人士,才大放厥词,大灌台湾独派的迷汤。一些独派听了高兴得不得了。我看他们所言是别有用心。把他们的话当做一种学说,姑且听之可也,不必高兴,更不可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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