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9日星期二

近代西方七大观念之五:正义

作者:史海踏浪


自由可能发展到它的对立面即不自由,平等也有它难以逃脱的悖论,唯有正义贯彻得越彻底越好。当正义对自由与平等的追求起着支配作用的时候,自由与平等就能在限定的范围内“和谐地扩展到最大限度”。但是,不同的阶级、阶层乃至不同的个人,都有其不同的正义观,其内涵往往不一致甚至抵触,因此,正义原则也有它的相对性。
近代资产阶级的正义观,是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我们可以从众多的16、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的著作中,看到关于正义、公正的新解,以及为自由竞争、货币交换、放高利贷所作的激烈辩护。在他们那里,中世纪关于上帝法是根本的,自然法是从属的观念,已重新颠倒过来,确立了自然法的至上地位。从理论上进行系统总结的就是霍布斯。在他那里,自然法与道德并无实质区别。他写道:“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及其它由此产生的道德”,“关于这些自然法的科学,乃是真正而仅有的道德哲学”,[1]这就是说,道德哲学应研究正义。他的自然法内容,即是道德规范的内容,要点有三:第一是命令人们寻求和平,因只有和平方能自保保人;第二是为达此目的,人们应放弃为所欲为占有他物的权利,我对别人享受的自由,以他人对我享有的自由为限度。第三是人们必须履行契约。霍布斯认为,正义的概念,随契约产生而产生。履行契约“包含着正义的源泉”。履行契约本身是自然法,因此正义之根本在于符合自然法。他细致地描述了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品行的正义和行为的正义。当时英国有一种舆论,说“正义、公正不过是一句空话”,这反映了某些社会阶级、阶层的抱怨,实际上,那时的正义观,包括霍布斯的正义观,日益明显地反映着资产阶级对财产、权利和一切利益的要求。它的基本内容规定就是:“把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不夺他人之有”。这就是保障私有财产和个人权利。正义的原则要求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也不在于直接做慈善的事,而只在于给人以应得的利益,不多也不少。事实上,正义的这种含义是罗马法学者正义观在新形势下的复活。东罗马皇帝贾斯廷尼恩的罗马法开头,对正义所下的定义是:一贯而且永远想给人以应得的利益。[2]这个原则卢梭也看到了,他指出:“要把各个人的东西返还给各个人,是以每个人都有一些东西为前提的;由于人们已经开始注意到未来,同时每个人都感觉到自己有些可以失掉的东西,因此每个人都怕由于损害他人而使自己遭到报复,”[3]所以私有财产的出现导致正义规则的出现,它要求保证每个人的私有财产。其《社会契约论》,就是抨击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非义,论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正义。他的正义观与伏尔泰的不同。伏尔泰将财产和分配的不公看成是天经地义的事,认为要求财产和分配平等就是非正义。18世纪的思想家,是首先从财产上来考虑公正、正义问题的,在他们看来,财产所有权是一切所有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因此财产权的公正是最重要的社会原则,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和道德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和理性权威的不可靠,进而注重研究社会制度的完善,研究人的正义和制度的正义,或者说注重研究正义的人和正义的制度。在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看来,制度的正义是基础,如果社会制度完善,人就会成为或不得不成为正义的人。但是制度又靠什么来完善呢?他们又找到法律,于是回到法律就是正义,法律就是万能的结论。爱尔维修说:“正义以既定的法律为前提。”[4]“人们的善良,乃是法律的产物。”②“法律造成一切。”③霍尔巴赫也说:“一个讲理的、有良好法律的政府,是能够约束那些柔弱的、恐惧的、为奢侈所腐化的人的。”④因此他们认为,为了改造人,使人成为符合人性的人,“就必须有赏有罚,制定合理的法律,建立一种出色的政治形式。”⑤
研究正义的人和正义的制度这种转变也在德国得到实现,不过不像英国主要在经济领域、以社会经验主义为基础展开,也不像法国主要在政治领域、以政治经验主义为基础而展开,而是主要在道德哲学领域展开,以思辨哲学为主导形式。康德的正义论就是他的道德义务论。在他看来,人的纯粹理性中有一种自己颁布道德律的能力,这就是所谓的“实践理性”。他把从纯粹理性中引出的道德律称为先验的道德律,说它不含任何经验内容,但又适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人,因此是一种绝对命令。这种绝对命令实际上就是人的正义原则。这种绝对命令有三条:第一条律令,你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应当遵守一条人人都应遵守的道德律。康德举例说,有人明知无还钱的能力,但还是去借钱,并答应一定归还。他说这种在钱财上撒谎的事就不能成为一条普遍规律,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就没人肯借钱了。第二条律令,人是目的,不是工具。他说:“你必须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或者对别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目的,决不能只当作工具。”他具体举例说明,人的目的是指人应当爱惜自己的生命,要自爱自保,发展自己;你不能侵犯别人的财产和自由,别人和社会也不得侵犯你的财产和自由。否则,就是把人当作了手段,物品有价格,而人只有人格,他不能因对谁有用就获得价格。作为道德主体,人是超越一切价格的。第三条律令,意志自律。这是说明道德来源问题。意思是说,人有理性,理性有能力为自己颁布、制订道德律。这无疑是唯心的,但也比用神说明道德来源进步得多。康德的正义观,是法国大革命思想在德国抽象哲学中的表达,海涅说,“思想领域里这位伟大的破坏者伊曼努尔·康德在恐怖主义上远远超过了罗伯斯庇尔。”[5]
黑格尔的法哲学实际上也就是正义论。他认为,人既是自然存在物,更主要是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物,也就是说人既有感性欲望,又有自由意志去从事社会活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经历了3个阶段,逐渐实现人的道德伦理活动。第一阶段叫抽象法阶段,人的自由意志外向于客观对象,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它含有3个小环节:①对于物的占有或所有权;②转让所有权的自由或权利,这就是契约;③特殊意志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构成不法和犯罪。抽象法讲的就是法权的正义,它可归结为一句话:“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6]第二个阶段叫道德阶段,人的自由意志内向于意识自身,表现为善恶、义务、良心等道德意识,内容就是个体道德的内在正义。黑格尔在此论述了动机与效果,善与恶的辩证关系,表现出丰富的辩证法思想。第三个阶段叫伦理阶段,人的道德意识在社会和国家中实现,法和道德向伦理过渡,这时候人摆脱了自然的冲动,认识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人的本质得以实现。人既是家庭成员,也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和国家的成员,其中,“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7] “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②这里讲的便是社会伦理的正义。在黑格尔看来,正义是唯一无二的社会法则,实现正义不但要有无畏的勇气,而且要超出主观良心的狭隘眼界,以国家、社会利益为重。更重要的是,黑格尔试图给道德、伦理找到一种客观的、必然的依据,他给人们理解正义提出了辩证方法和发展观,但其唯心主义观点限制了他解决问题的深度。
19世纪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威廉·汤普逊写了—本书,叫《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这本书虽不很出名,但它以其经济、政治和伦理的综合研究,表现出解决重大伦理学难题的非凡才能。当时英国工业革命业已完成,社会生产力迅速提高,但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剥削、破产、失业、贫困、危机和社会冲突等问题。汤普逊认为,这是由分配不公造成的。因此他开始研究“调和平等和保障、公平分配和不断生产”的关系问题。这也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汤普逊将社会科学看成是伦理科学,因此把分配看成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他详细地从经济、政治和道德角度,分析了历史上出现的强迫劳役制度的弊端,论证了竞争劳动的优越性。他认为强迫劳动制度不公正,压制个人积极性,竞争制度可以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生产的不断增长。但是,他也看到竞争制度的弊害,其中最主要的是自私原则与集体利益的冲突。他试图找到一种既能保障正当的竞争,又能保持平等的合作,既能防止竞争的弊害,又能发挥合作的力量的制度,这就是合作制。虽然他对未来制度的设想是乌托邦式的,但他提醒人们防止资本主义弊害,还是很有启发意义的。在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上,他批评了两种倾向,一种是精神论,它只满足于道德精神的满足,忽视了物质条件的作用,宣扬只靠精神就能获得幸福,否认功利原则;—种倾向是机械论,它不相信道德的作用,只强调需求和生产,只关心最大限度的生产和最好的消费。汤普逊认为这两者都是片面的,他想把两者结合起来,但找不到科学社会主义原则,只能搬用边沁的功利主义。他的公式就是社会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即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这仍没脱出资产阶级的公正范畴。
汤普逊提出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实际上仍是平等与自由的对立问题,因为效率往往是人的自由实现程度的主要标志之—,对平等的过份尊崇会导向低效。前美国总统经济委员会主席阿·奥肯认为,时至今日,西方仍面临着两难选择:“或是以效率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平等,或是以平等为代价的稍多一点的效率。”[8]为了解决自由与平等的悖论纽结,美国当代学者约翰·罗尔斯提出“基本社会利益”概念,以既避免过度遏制自由,又避免过度不平等,前一节已有所述。另一位美国当代学者穆蒂莫·艾德勒也提出,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只是“有—定限制的大好事”,“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9]自由主义者和平均主义者都是极端主义者,交替运动的自由和平等必须受到正义的支配,它们才能和谐地扩展到最大程度。

[1]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671页,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艾德勒:《六大观念》,第196页,三联书店1991年版。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123页,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4] ②③④⑤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18世纪法国哲学》,第505
页,第525页,第538页,第655页,第506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5]海涅:《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第102页,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
[6]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第253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7] 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46页,第253页,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奥肯:《平等和效率》,第1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9]艾德勒:《六人观念》,第143页,三联书店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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