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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端的权利
文明的社会当尊重个体生命。在无害于他人的情况下,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的问题。衡量性行为之高下的准绳,不是性的对象,不是性行为的方式,应是感情之有无真伪。同性恋有其复杂的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以同性恋者在人群中的比例,并不足以对人类的生存繁衍构成威胁,故而不必杞人忧天加以讨伐;以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比例,亦不能够漠视和剥夺这一群体的权利。一个文明的社会,当对“异端”有足够的宽容。异性恋者可以对同性恋觉得恶心,讨厌,那是基于个人的判断,但是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动用社会的力量加以隔离和惩治。就好像使用右手者占绝大多数,不能作为消灭左撇子的理由。
社会渐趋宽容是好现象,同性恋者也渐渐争取到一些发言权。离奇的是,现在有一种声音,说是同性恋现象越多的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比如中国的明清时期,很多的文人都是同性恋者。同性恋促进了文化的繁荣。这样的论调使人惊骇莫名。“文化”两个字,实在是一顶硕大的帽子,什么东西都可以把脑袋套进去,声称戴起来很合适。说这种话的人,倘若不是绝对的无知,就是故意的误导。后者还要可恶得多。甚至可以判断,说这话的人,自己并非同性恋者,或为同性恋争取权利者,完全是在哗众取宠,充作谈资。
我对小说(志怪、传奇、笔记和话本、拟话本)有相当的兴趣。在阅读中无法不注意到,尤其是明清两代文学作品中透露出来相当多关于同性恋的信息。决定藉此将一些想法加以整理阐述。 同性恋现象古已有之,把时间限制在明清,是时代较近,资料更丰富的缘故。
(二)男性同性恋,本质上是一种性压迫
古代中国,同性恋者遭到的压制,比西方要轻得多。西方社会对同性恋者的镇压,和基督教的兴起有很大关系。古希腊时代,同性恋非但是允许的,并且还是受到赞扬的。古希腊少年,常找到一个成年的伴侣。伴侣负有对他教育的责任,是他精神的导师,指引他的成长。这种同性之爱,被视为比异性爱更为高贵。原因是,第一,它基于精神上的爱慕。第二,它超脱于功利(家庭、婚姻乃至肉体)之上。事实上,有学者指出,所谓“柏拉图之爱”(精神恋爱),最初的含义就是这种男性同性爱。女性同性爱(累丝博斯之爱),以诗人萨福与她的女弟子(恋人)为代表,当时也被认为是美好的感情。
同性恋被视为大恶,是基督教在罗马获得统治地位之后的事情。基督教持最坚定的性恶论,它仇恨同性恋的原因是:第一,不能繁衍人口。基督教把除了为生育之外的一切性行为都视为罪恶。《旧约·创世纪》中就写犹大之子俄南因为不愿意为其兄留后代,与寡嫂同房时遗精于地,行了上帝眼中的大恶而死去。后世神学家也反复对教徒输灌,性行为唯一目的是为上帝繁衍基督徒,如果不抱着这种想法而做爱,就是罪恶。手淫和异性恋尚且如此,同性恋行为完全出于追逐性快乐,当然是更加不能容忍。新旧约都多次加以抨击。所多玛城的毁灭,就是因为城中人犯此罪。第二,引发不洁的联想。基督教对性的不洁的认知根深蒂固,同性恋自然是不洁中的不洁。在中世纪,对同性恋的惩罚是极其残酷的,往往处以火刑等极刑和非刑。
在中国,性禁忌敏感度最高的是乱伦,同性恋的敏感程度反而低得多。(西方的乱伦禁忌较轻,是很多伟大的文学作品都表现这一题材)。史书和文学作品中有大量关于同性恋的记录和描写。和古希腊情况不同的是,同性恋者(男性)之间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商书·伊训》提到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所谓的“比顽童”,可能就是指私娈童。《逸周书》有“美男破老,美女破居”之谚。将“美男”“美女”并列为危险人物,意思更明白。在《左传》和《战国策》中,都可以找到很多以美貌博取国君宠爱的例子。后代对同性恋的代称“分桃”“龙阳”等等,皆来自于此。汉代统治者对男风的喜爱没有改变。《汉书·佞幸传》记载:“高祖时则有籍孺,孝惠时则有阂孺,此二人非有才能,但以婉佞责幸,与王同卧起。”邓通和汉文帝之间也是这种关系。而汉武帝有韩嫣、李延年、张放等,有更不必说著名的汉哀帝和董贤的“断袖”的故事了。这些人既是娈童,又借此在相当程度上干预了朝政。
到了后世,这种例子仍然史不绝书。明代明武宗之“豹房”,明神宗之“十俊”和明熹宗之“长春院”,都是臭名昭著的。太监钱宁等,已就由此获得了不小的权力。清代皇室相对含蓄,但是康熙两度立为储君的二阿哥胤礽就有此行为,野史传说和绅和乾隆之间有暧昧,咸丰帝和同治帝也都有同性恋的嫌疑。
现在,官吏的贪污腐败常常和对美色的贪婪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学者提出要为“性贿赂”定罪。事实上,性贿赂古已有之。非但女性作为贿赂源远流长,娈童也被作为贿赂。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载有多个故事,一个故事说,有人父亲被陷害下狱,他就去结交县令,给父亲。还有一个故事是罪犯家属雇佣了一个娈童,假扮成当事人的儿子,去勾引县令,试图脱案。官吏之间,也会互相赠送娈童,联络关系。
分析一下这些材料,权利与性的交易的性质很明显。
清代男风流行,和清律禁止官员挟妓也有关系。在唐代,家有家妓,官有官妓,都是用来做作为社交场合必不可少的点缀的。清代禁止挟妓,反而引发了对男伶和娈童的狂热喜好。
很多人充当娈童决非自愿,而是无可奈何。大户人家往往以僮仆充当娈童。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写道,有一人买了一个小童,小童主动的和他亲热,他很奇怪,但是也来者不拒。后来问原因,才知道这孩子本来出身大家,父亲酷好此道,家里的僮仆如果不愿意就会被鞭打,以至于他也以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还有一个故事说有一户人家,常常把很小的孩子买来,放在身边,让他们经常目睹那种场面,长大以后也就习以为常了。明清小说里还有不少官员迫使属吏做他们娈童的故事。这些虽然不是正史,但势必反映了一部分真实情况。
明清同性恋现象,还有地域特色。福建号称“南风”最盛。《敝帚斋余谈》说:“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如婿,弟日后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者,尚寝处如伉俪。”这种同性恋关系亦带有经济因素。也就是说,契兄要对契弟甚至其家庭负有抚养的责任。李渔的小说《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中,许葳正是通过金钱的交结而获得了尤瑞郎。《红楼梦》中写到薛蟠入私塾结交“小友”,也主要通过金钱的手段使他们服服帖帖的。
明清两朝都有“贱民”阶层,“贱民”的来源很广泛,情况很复杂。简单地说,他们被剥夺了一切权力,世世代代操持贱业。其中女子为倡,男子为妓,都是很平常了。这种情况又有政治和族群压迫的性质。
明清两代同性恋之风行,也和无行文人的推动很有关系的。
清初从苏州入京的优伶王紫稼,擅演红娘,不仅技艺超群,更有“妖艳绝世”之誉,红极一时,豪门贵族、文人雅士趋之若鹜。风流才俊吴梅村、钱谦益等人争相吹捧。吴梅村作《王郎曲》,有“五陵侠少豪华子,甘心欲为王郎死。宁失尚书期,恐见王郎迟,宁犯金吾夜,难得王郎暇。坐中莫禁狂呼客,王郎一声声俱息”之语。赵翼的《簷曝杂记》云:“宝和班有李桂官,娇俏可喜,毕秋帆舍人狎之,得修撰,故李有‘状元夫人’之目,余识之,故不俗,不徒以色艺称之。”毕秋帆是名士、状元和广西巡抚。
有这些人为之张目,同性恋就成为一种时尚的标志。试想,当整个社会都不以此为耻,反而以此为荣的时候,即使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处在这种场合,也要顺水推舟,否则反而被视为不入流。这种道理,和现在“包二奶”“找小姐”的一部分人,并不是真的觉得这很有趣,而是同阶层的人都这样做,自己不做就很没有面子,是一样的。
还有一个现代人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原因,明清两代社会风气极其糜烂,嫖娼宿妓,得了花柳病也不以为耻,汤显祖就写诗给朋友,嘲笑他得病,显出这种事情也能够拿出来公开座谈资的。但是有一部分人,又要嫖,又担心自己在妓院留下孩子,“女必为娼,男必为优”,这样就点污了“父母遗体”,是不孝的行为。而去找相姑,就不会有这种“麻烦”。于是有些人就舍妓而取优了。
由此可知,相当一部分有同性恋行为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者”,甚至不是“双性恋者”。男性同性恋行为,常常是“在上者”对“在下者”权力的展示,是其性游戏的扩大和补充,是典型的饱暖思淫欲。
(三)女性同性恋,本质上是一种性反抗
男性同性恋行为,史不绝书,文学作品,尤其在明清文学作品里的表现,甚至到了公开和泛滥的程度。女性同性恋相对稀少得多。根本的原因在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卑下,她们的活动假如不是和男性主导的事件发生关联,就很难获得记录,何况是离经叛道的行动呢!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找出若干蛛丝马迹。
后宫佳丽三千人,是同性恋发生的温床。皇帝以一个人垄断了后宫的所有资源,导致严重的不平衡。后宫女子不论贵贱,都有感情和性的需求,戒备森严的后宫偷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并且代价太大,相比之下同性恋安全得多。
《汉书·外戚传上 孝武陈皇后》:“后又挟妇人媚道,颇觉。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使有司赐皇后策曰:‘皇后失序,惑于巫祝,不可以承天命。其上玺绶,罢退居长门宫。”这种巫蛊之术,似乎不单只是使用诅咒使人回心转意。媚道,似与欧洲中世纪盛行的“黑巫术”有点类似,陈皇后和楚服等人关系可疑。(注:“巫女男淫”的原始资料没有查到)
《金史·海陵纪》载: 凡诸妃位皆以侍女服男子衣冠,号“假厮兒”。有胜哥者,阿里虎与之同卧起,如夫妇。厨婢三娘以告海陵,海陵不以为过,惟戒阿里虎勿笞箠三娘。阿里虎榜杀之。海陵闻昭妃閤有死者,意度是三娘,曰:“若果尔,吾必杀阿里虎。”问之,果然。是月,光英生月,海陵私忌,不行戮。阿里虎闻海陵将杀之也,即不食,日焚香祷祝,冀脱死。逾月,阿里虎已委顿不知所为,海陵使人缢杀之,并杀侍婢击三娘者。
这段文字后来被原封不动的搬入话本《金主亮荒淫》和拟话本小说《醒世恒言·金海陵纵欲亡身》之中。从中看出,妃嫔与侍女之间同性恋关系甚至是公开的。
多妻制的家庭,情况类似。上层社会中多妻制是常态。礼教竭力鼓吹妻妾之间和睦相处,可这种不公正的婚姻制度必然导致大家庭内部的矛盾(《金瓶梅》中,西门庆妻妾间的斗争完全是你死我活的),也的确有有些家庭中妻与妾、妾与妾“相爱如姊妹”。这固然有被洗脑的缘故,但是感情的排他、利益争夺的残酷,不是教化能够完全消弥的。有一种可能就是,妻妾长期同处家庭之中,发生了近似于同性恋的感情。反映到文学作品中去,李渔的《笠翁十种曲·怜香伴》,写的是一夫二妻的俗套,两个女主人公崔笺云和曹语花显然有同性恋关系。《聊斋志异·封三娘》中,范十一娘为了把女伴封三娘留在身边,请求她嫁给自己的丈夫,甚至灌醉了她让丈夫奸污她,除此外是很难解释的。陈端生弹词《再生缘》中孟丽君和苏映雪更是结成假夫妻后才同归一夫的,她们之间有着相当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
男性对此态度十分微妙。出于正统的道德观念,男性把女性“失贞”“失节”的“淫行”当作大罪,但这是针对异性关系的。女性同性性行为相比之下显得温和而隐秘,在没有对男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大恶,甚至是可资利用的,以稳定家庭的。然而一旦触动男性的尊严和利益,他们也会毫不犹豫的扑灭之。金废帝完颜亮对昭妃阿里虎就是一个例子。
文学作品中表现的还一种,就是被长期性禁锢的女性,如女尼、婢女。比如,《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就写了两个稚龄女尼的同性性行为。又如《红楼梦》中的藕官和药官、蕊官之间的同性爱,就因她们成为大家庭的摆设和玩具,锁闭在大观园中而发生的。这也是现实生活的投射。
对婚姻生活的失望,也导致了同性恋的发生。
光绪年间的《永明县志》说:“桃州……其母亦为女计消遣,访他家之女年貌相若者,使其女结为内交。桃州谓之行客。相处以切磋针凿其间,即无他虑,而有用之年华已消磨于不觉。”又说:“况有因此而含垢包羞者,是亟宜族规中增此一条,以救其弊。”“行客”之间,显然是一种同性恋关系,更为离奇的是,行客会阻止女伴出嫁,甚至有行客在女伴婚礼上刺伤新郎的记录。行客制度的本意,是要女性安于闺中,一起消磨岁月,免得起“淫心”犯“淫行”,但产生的后果却大出男性意料之外,女性由此试图摆脱她们的控制,以至于竟然要动用政权和族权的力量来加以惩罚。此风清末民初间极盛,在当地民谣中屡屡留下痕迹。
张心泰《粤游小志》说:“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家恒不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相约自尽……尽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藁砧者。”这些“金兰会”的姊妹又称自梳女。她们的住房称“姑婆屋”,她们死后埋在“姑婆山”,生死不落夫家。从“众姊妹相约自尽”,可以看出,女性为了维护全体的利益,不惜采用非常激烈的手段。作者在书中对此表示极度愤慨,根本的原因是女性竟然以此挟制男性,摆脱其控制,获得了性和生活的自主权,这无疑是对男权社会的挑战,直接危及其尊严和地位,使其又厌恶又害怕。
反映到文学中,明代小说《隔帘花影》(金瓶梅续书之一),写到了一对同性恋情侣丹桂和香玉,香玉是寡妇,丹桂未婚夫是个瘸子,她们在婚姻中不能得到满足。此书描写性行为非常露骨,甚至有性虐待的情节。
这些女性是没有受过教育、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么上流社会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清代女诗人吴藻,活躍於道光年間诗坛。是诗人陈文述的女弟子。她喜欢着男装,与之交往的,有梁德繩、許延礽、鮑靚、席慧文、周暖姝、沈善寶、歸懋儀等人,多为浙江、江苏等地闺秀,然亦有與女道士、妓女投贈之作,她们的交往多以閨閣雅集,聚會吟詠,題詞酬贈形式进行。这种交往,带有一种精神爱悦的特质。试看吴藻的《洞仙歌·赠吴门青林校书》:
珊珊琐骨,似碧城仙侣。一笑相逢澹忘语。镇拈花、倚竹翠袖生寒;空谷里,相见个侬幽绪。 兰釭低照影,赌酒评诗,便唱江南断肠句。一样扫眉才,偏我清狂,要消受、玉人心许。正漠漠烟波五湖春,待买个红船,载卿同去。
如果不知道作者是一位女子,可能还以为这是典型“画船载妓泛中流”的名士派头呢。吴藻在其中隐然表现出了一种“性别替换”的渴望。可以说这种感情和古希腊“累斯博斯之爱”隐然有共通之处。
综上所述,男性同性恋者之间地位完全不平等,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在性活动中的扮演的角色(主动者和被动者)是一致的,本质理就是一种性压迫。女性同性恋则往往在身世相同或者相近者之间产生。它的本质是女子长期在性事上被剥夺了主动权之后无奈的反抗。这种感情与性的需求,又往往和她们追求生活的自由、精神的交流联系在一起,和男性同性恋大不相同。
无论是男性或者女性的同性恋现象,都有相当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其中。同性恋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是世风糜烂的后果。同性恋越发达文化就越发达的结论,是极端荒谬的。
文明的社会当尊重个体生命。在无害于他人的情况下,个人的性取向是个人的问题。衡量性行为之高下的准绳,不是性的对象,不是性行为的方式,应是感情之有无真伪。同性恋有其复杂的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以同性恋者在人群中的比例,并不足以对人类的生存繁衍构成威胁,故而不必杞人忧天加以讨伐;以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比例,亦不能够漠视和剥夺这一群体的权利。一个文明的社会,当对“异端”有足够的宽容。异性恋者可以对同性恋觉得恶心,讨厌,那是基于个人的判断,但是不应该以此为理由,动用社会的力量加以隔离和惩治。就好像使用右手者占绝大多数,不能作为消灭左撇子的理由。
社会渐趋宽容是好现象,同性恋者也渐渐争取到一些发言权。离奇的是,现在有一种声音,说是同性恋现象越多的社会,文明程度越高。比如中国的明清时期,很多的文人都是同性恋者。同性恋促进了文化的繁荣。这样的论调使人惊骇莫名。“文化”两个字,实在是一顶硕大的帽子,什么东西都可以把脑袋套进去,声称戴起来很合适。说这种话的人,倘若不是绝对的无知,就是故意的误导。后者还要可恶得多。甚至可以判断,说这话的人,自己并非同性恋者,或为同性恋争取权利者,完全是在哗众取宠,充作谈资。
我对小说(志怪、传奇、笔记和话本、拟话本)有相当的兴趣。在阅读中无法不注意到,尤其是明清两代文学作品中透露出来相当多关于同性恋的信息。决定藉此将一些想法加以整理阐述。 同性恋现象古已有之,把时间限制在明清,是时代较近,资料更丰富的缘故。
(二)男性同性恋,本质上是一种性压迫
古代中国,同性恋者遭到的压制,比西方要轻得多。西方社会对同性恋者的镇压,和基督教的兴起有很大关系。古希腊时代,同性恋非但是允许的,并且还是受到赞扬的。古希腊少年,常找到一个成年的伴侣。伴侣负有对他教育的责任,是他精神的导师,指引他的成长。这种同性之爱,被视为比异性爱更为高贵。原因是,第一,它基于精神上的爱慕。第二,它超脱于功利(家庭、婚姻乃至肉体)之上。事实上,有学者指出,所谓“柏拉图之爱”(精神恋爱),最初的含义就是这种男性同性爱。女性同性爱(累丝博斯之爱),以诗人萨福与她的女弟子(恋人)为代表,当时也被认为是美好的感情。
同性恋被视为大恶,是基督教在罗马获得统治地位之后的事情。基督教持最坚定的性恶论,它仇恨同性恋的原因是:第一,不能繁衍人口。基督教把除了为生育之外的一切性行为都视为罪恶。《旧约·创世纪》中就写犹大之子俄南因为不愿意为其兄留后代,与寡嫂同房时遗精于地,行了上帝眼中的大恶而死去。后世神学家也反复对教徒输灌,性行为唯一目的是为上帝繁衍基督徒,如果不抱着这种想法而做爱,就是罪恶。手淫和异性恋尚且如此,同性恋行为完全出于追逐性快乐,当然是更加不能容忍。新旧约都多次加以抨击。所多玛城的毁灭,就是因为城中人犯此罪。第二,引发不洁的联想。基督教对性的不洁的认知根深蒂固,同性恋自然是不洁中的不洁。在中世纪,对同性恋的惩罚是极其残酷的,往往处以火刑等极刑和非刑。
在中国,性禁忌敏感度最高的是乱伦,同性恋的敏感程度反而低得多。(西方的乱伦禁忌较轻,是很多伟大的文学作品都表现这一题材)。史书和文学作品中有大量关于同性恋的记录和描写。和古希腊情况不同的是,同性恋者(男性)之间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商书·伊训》提到三风十愆:“敢有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时谓淫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时谓乱风。”所谓的“比顽童”,可能就是指私娈童。《逸周书》有“美男破老,美女破居”之谚。将“美男”“美女”并列为危险人物,意思更明白。在《左传》和《战国策》中,都可以找到很多以美貌博取国君宠爱的例子。后代对同性恋的代称“分桃”“龙阳”等等,皆来自于此。汉代统治者对男风的喜爱没有改变。《汉书·佞幸传》记载:“高祖时则有籍孺,孝惠时则有阂孺,此二人非有才能,但以婉佞责幸,与王同卧起。”邓通和汉文帝之间也是这种关系。而汉武帝有韩嫣、李延年、张放等,有更不必说著名的汉哀帝和董贤的“断袖”的故事了。这些人既是娈童,又借此在相当程度上干预了朝政。
到了后世,这种例子仍然史不绝书。明代明武宗之“豹房”,明神宗之“十俊”和明熹宗之“长春院”,都是臭名昭著的。太监钱宁等,已就由此获得了不小的权力。清代皇室相对含蓄,但是康熙两度立为储君的二阿哥胤礽就有此行为,野史传说和绅和乾隆之间有暧昧,咸丰帝和同治帝也都有同性恋的嫌疑。
现在,官吏的贪污腐败常常和对美色的贪婪结合在一起,以至于学者提出要为“性贿赂”定罪。事实上,性贿赂古已有之。非但女性作为贿赂源远流长,娈童也被作为贿赂。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载有多个故事,一个故事说,有人父亲被陷害下狱,他就去结交县令,给父亲。还有一个故事是罪犯家属雇佣了一个娈童,假扮成当事人的儿子,去勾引县令,试图脱案。官吏之间,也会互相赠送娈童,联络关系。
分析一下这些材料,权利与性的交易的性质很明显。
清代男风流行,和清律禁止官员挟妓也有关系。在唐代,家有家妓,官有官妓,都是用来做作为社交场合必不可少的点缀的。清代禁止挟妓,反而引发了对男伶和娈童的狂热喜好。
很多人充当娈童决非自愿,而是无可奈何。大户人家往往以僮仆充当娈童。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写道,有一人买了一个小童,小童主动的和他亲热,他很奇怪,但是也来者不拒。后来问原因,才知道这孩子本来出身大家,父亲酷好此道,家里的僮仆如果不愿意就会被鞭打,以至于他也以为这是理所应当的事情。还有一个故事说有一户人家,常常把很小的孩子买来,放在身边,让他们经常目睹那种场面,长大以后也就习以为常了。明清小说里还有不少官员迫使属吏做他们娈童的故事。这些虽然不是正史,但势必反映了一部分真实情况。
明清同性恋现象,还有地域特色。福建号称“南风”最盛。《敝帚斋余谈》说:“闽人酷重男色,无论贵贱,各以其类相结,长者为‘契兄’,少者为‘契弟’。其兄入弟家,弟之父母抚爱如婿,弟日后生计及娶妻诸费,俱取办于契兄,其相爱者,年过而立者,尚寝处如伉俪。”这种同性恋关系亦带有经济因素。也就是说,契兄要对契弟甚至其家庭负有抚养的责任。李渔的小说《无声戏·男孟母教合三迁》中,许葳正是通过金钱的交结而获得了尤瑞郎。《红楼梦》中写到薛蟠入私塾结交“小友”,也主要通过金钱的手段使他们服服帖帖的。
明清两朝都有“贱民”阶层,“贱民”的来源很广泛,情况很复杂。简单地说,他们被剥夺了一切权力,世世代代操持贱业。其中女子为倡,男子为妓,都是很平常了。这种情况又有政治和族群压迫的性质。
明清两代同性恋之风行,也和无行文人的推动很有关系的。
清初从苏州入京的优伶王紫稼,擅演红娘,不仅技艺超群,更有“妖艳绝世”之誉,红极一时,豪门贵族、文人雅士趋之若鹜。风流才俊吴梅村、钱谦益等人争相吹捧。吴梅村作《王郎曲》,有“五陵侠少豪华子,甘心欲为王郎死。宁失尚书期,恐见王郎迟,宁犯金吾夜,难得王郎暇。坐中莫禁狂呼客,王郎一声声俱息”之语。赵翼的《簷曝杂记》云:“宝和班有李桂官,娇俏可喜,毕秋帆舍人狎之,得修撰,故李有‘状元夫人’之目,余识之,故不俗,不徒以色艺称之。”毕秋帆是名士、状元和广西巡抚。
有这些人为之张目,同性恋就成为一种时尚的标志。试想,当整个社会都不以此为耻,反而以此为荣的时候,即使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处在这种场合,也要顺水推舟,否则反而被视为不入流。这种道理,和现在“包二奶”“找小姐”的一部分人,并不是真的觉得这很有趣,而是同阶层的人都这样做,自己不做就很没有面子,是一样的。
还有一个现代人看起来不可思议的原因,明清两代社会风气极其糜烂,嫖娼宿妓,得了花柳病也不以为耻,汤显祖就写诗给朋友,嘲笑他得病,显出这种事情也能够拿出来公开座谈资的。但是有一部分人,又要嫖,又担心自己在妓院留下孩子,“女必为娼,男必为优”,这样就点污了“父母遗体”,是不孝的行为。而去找相姑,就不会有这种“麻烦”。于是有些人就舍妓而取优了。
由此可知,相当一部分有同性恋行为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同性恋者”,甚至不是“双性恋者”。男性同性恋行为,常常是“在上者”对“在下者”权力的展示,是其性游戏的扩大和补充,是典型的饱暖思淫欲。
(三)女性同性恋,本质上是一种性反抗
男性同性恋行为,史不绝书,文学作品,尤其在明清文学作品里的表现,甚至到了公开和泛滥的程度。女性同性恋相对稀少得多。根本的原因在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卑下,她们的活动假如不是和男性主导的事件发生关联,就很难获得记录,何况是离经叛道的行动呢!
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找出若干蛛丝马迹。
后宫佳丽三千人,是同性恋发生的温床。皇帝以一个人垄断了后宫的所有资源,导致严重的不平衡。后宫女子不论贵贱,都有感情和性的需求,戒备森严的后宫偷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并且代价太大,相比之下同性恋安全得多。
《汉书·外戚传上 孝武陈皇后》:“后又挟妇人媚道,颇觉。元光五年,上遂穷治之,女子楚服等坐为皇后巫蛊祠祭祝诅,大逆无道,相连及诛者三百余人。楚服枭首于市。使有司赐皇后策曰:‘皇后失序,惑于巫祝,不可以承天命。其上玺绶,罢退居长门宫。”这种巫蛊之术,似乎不单只是使用诅咒使人回心转意。媚道,似与欧洲中世纪盛行的“黑巫术”有点类似,陈皇后和楚服等人关系可疑。(注:“巫女男淫”的原始资料没有查到)
《金史·海陵纪》载: 凡诸妃位皆以侍女服男子衣冠,号“假厮兒”。有胜哥者,阿里虎与之同卧起,如夫妇。厨婢三娘以告海陵,海陵不以为过,惟戒阿里虎勿笞箠三娘。阿里虎榜杀之。海陵闻昭妃閤有死者,意度是三娘,曰:“若果尔,吾必杀阿里虎。”问之,果然。是月,光英生月,海陵私忌,不行戮。阿里虎闻海陵将杀之也,即不食,日焚香祷祝,冀脱死。逾月,阿里虎已委顿不知所为,海陵使人缢杀之,并杀侍婢击三娘者。
这段文字后来被原封不动的搬入话本《金主亮荒淫》和拟话本小说《醒世恒言·金海陵纵欲亡身》之中。从中看出,妃嫔与侍女之间同性恋关系甚至是公开的。
多妻制的家庭,情况类似。上层社会中多妻制是常态。礼教竭力鼓吹妻妾之间和睦相处,可这种不公正的婚姻制度必然导致大家庭内部的矛盾(《金瓶梅》中,西门庆妻妾间的斗争完全是你死我活的),也的确有有些家庭中妻与妾、妾与妾“相爱如姊妹”。这固然有被洗脑的缘故,但是感情的排他、利益争夺的残酷,不是教化能够完全消弥的。有一种可能就是,妻妾长期同处家庭之中,发生了近似于同性恋的感情。反映到文学作品中去,李渔的《笠翁十种曲·怜香伴》,写的是一夫二妻的俗套,两个女主人公崔笺云和曹语花显然有同性恋关系。《聊斋志异·封三娘》中,范十一娘为了把女伴封三娘留在身边,请求她嫁给自己的丈夫,甚至灌醉了她让丈夫奸污她,除此外是很难解释的。陈端生弹词《再生缘》中孟丽君和苏映雪更是结成假夫妻后才同归一夫的,她们之间有着相当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
男性对此态度十分微妙。出于正统的道德观念,男性把女性“失贞”“失节”的“淫行”当作大罪,但这是针对异性关系的。女性同性性行为相比之下显得温和而隐秘,在没有对男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并不被视为大恶,甚至是可资利用的,以稳定家庭的。然而一旦触动男性的尊严和利益,他们也会毫不犹豫的扑灭之。金废帝完颜亮对昭妃阿里虎就是一个例子。
文学作品中表现的还一种,就是被长期性禁锢的女性,如女尼、婢女。比如,《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赫大卿遗恨鸳鸯绦》,就写了两个稚龄女尼的同性性行为。又如《红楼梦》中的藕官和药官、蕊官之间的同性爱,就因她们成为大家庭的摆设和玩具,锁闭在大观园中而发生的。这也是现实生活的投射。
对婚姻生活的失望,也导致了同性恋的发生。
光绪年间的《永明县志》说:“桃州……其母亦为女计消遣,访他家之女年貌相若者,使其女结为内交。桃州谓之行客。相处以切磋针凿其间,即无他虑,而有用之年华已消磨于不觉。”又说:“况有因此而含垢包羞者,是亟宜族规中增此一条,以救其弊。”“行客”之间,显然是一种同性恋关系,更为离奇的是,行客会阻止女伴出嫁,甚至有行客在女伴婚礼上刺伤新郎的记录。行客制度的本意,是要女性安于闺中,一起消磨岁月,免得起“淫心”犯“淫行”,但产生的后果却大出男性意料之外,女性由此试图摆脱她们的控制,以至于竟然要动用政权和族权的力量来加以惩罚。此风清末民初间极盛,在当地民谣中屡屡留下痕迹。
张心泰《粤游小志》说:“广州女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家恒不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相约自尽……尽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藁砧者。”这些“金兰会”的姊妹又称自梳女。她们的住房称“姑婆屋”,她们死后埋在“姑婆山”,生死不落夫家。从“众姊妹相约自尽”,可以看出,女性为了维护全体的利益,不惜采用非常激烈的手段。作者在书中对此表示极度愤慨,根本的原因是女性竟然以此挟制男性,摆脱其控制,获得了性和生活的自主权,这无疑是对男权社会的挑战,直接危及其尊严和地位,使其又厌恶又害怕。
反映到文学中,明代小说《隔帘花影》(金瓶梅续书之一),写到了一对同性恋情侣丹桂和香玉,香玉是寡妇,丹桂未婚夫是个瘸子,她们在婚姻中不能得到满足。此书描写性行为非常露骨,甚至有性虐待的情节。
这些女性是没有受过教育、处于社会最底层的。那么上流社会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清代女诗人吴藻,活躍於道光年間诗坛。是诗人陈文述的女弟子。她喜欢着男装,与之交往的,有梁德繩、許延礽、鮑靚、席慧文、周暖姝、沈善寶、歸懋儀等人,多为浙江、江苏等地闺秀,然亦有與女道士、妓女投贈之作,她们的交往多以閨閣雅集,聚會吟詠,題詞酬贈形式进行。这种交往,带有一种精神爱悦的特质。试看吴藻的《洞仙歌·赠吴门青林校书》:
珊珊琐骨,似碧城仙侣。一笑相逢澹忘语。镇拈花、倚竹翠袖生寒;空谷里,相见个侬幽绪。 兰釭低照影,赌酒评诗,便唱江南断肠句。一样扫眉才,偏我清狂,要消受、玉人心许。正漠漠烟波五湖春,待买个红船,载卿同去。
如果不知道作者是一位女子,可能还以为这是典型“画船载妓泛中流”的名士派头呢。吴藻在其中隐然表现出了一种“性别替换”的渴望。可以说这种感情和古希腊“累斯博斯之爱”隐然有共通之处。
综上所述,男性同性恋者之间地位完全不平等,他们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在性活动中的扮演的角色(主动者和被动者)是一致的,本质理就是一种性压迫。女性同性恋则往往在身世相同或者相近者之间产生。它的本质是女子长期在性事上被剥夺了主动权之后无奈的反抗。这种感情与性的需求,又往往和她们追求生活的自由、精神的交流联系在一起,和男性同性恋大不相同。
无论是男性或者女性的同性恋现象,都有相当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其中。同性恋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是世风糜烂的后果。同性恋越发达文化就越发达的结论,是极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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