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的新视野

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的新视野
——读《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1785-1862)》


以暴力、欺诈或购买等方式占据印第安人的土地,而后实施白人的制度与规则,吸引西欧的资金和移民,再贩运黑非洲的奴隶作为经济发动机的某种燃料,可以说是美国早期发展的一大秘诀。其中,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及基于其上的社会关系的认识,无疑是认识美国社会进程的一把钥匙;著名学者李剑鸣先生已指出了这一点:“土地占有和开发方式的不同,从一个方面促成了北美的地域性社会差异,从而引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美国历史文化特性的塑造发生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美国早期土地制度这个重大的课题,此前国内竟没有一部完整的论著出现。孔庆山博士的新著《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可以说在很大的程度上填补了这个空白,令人赞赏和欣慰。
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作为人类社会、特别前工业社会最为基础的规则系统,英美的土地制度牵涉甚多领域,而一些史料甚至充斥中古英语用词,晦涩难懂,没有厚实的功力是轻易不敢问津的。仅为写这篇书评,笔者就不得不查阅布莱克斯通的《英格兰法律评论》和北美特许状等文献的相关部分,在此过程中既感叹自己功底的不足,又深切体会到早期土地制度研究虽切中要害,但也是块难啃的硬骨头,挑选这个课题是存在一定的学术风险的。因此,笔者为作者知难而上的勇气感到钦佩。
至于全书的篇章布局,也充分体现了作者在结构安排方面的匠心独运。具体而言,就是作者巧妙地处理了经线和纬线的关系,并将七章分散的论述编织得浑然一体,读完给人以一种有关美国早期土地制度框架的清晰图象。
首先,从以时间为维度的经线来看,主要贯穿在前三章的内容之中。
作为全书的铺垫,第一章对殖民地时期英国的土地占有制度及其在北美新环境中的移植和演变进行了追根溯源。在对英王特许状以及各种土地占有形式进行深入辨析的基础上,作者指出,北美殖民地实行的主要是“自由和普通农役租佃制”,而它是“一种非军事土地占有制度,没有压迫性的封建义务”,17世纪初时“已基本接近现代的绝对私有财产” ;此后通过土地出售实践和对代役租等封建因素的抵制,北美的土地制度加速向现代资本主义占有制过渡,“到美国革命前夕……已基本演变成为现代的土地占有制度” 。
第二章在对“公地”、“领地”和“准州”等概念进行仔细甄别的基础上,作者对联邦公地和领地的形成、领地组织法的出台以及公地出售制度的确立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作者指出,联邦领地的形成,是对英和约前后联邦与州之间的割让协议所造成的后果。一反主流的观点,作者否认1784、1787年法令为土地法令,而独具慧眼地指出,1785年法令才是联邦公地出售制度确立的标志;但若无1787年法令所勾画的政治框架,这种制度也是行不通的。作者的结论是,二者构成了西部土地扩张的“雌雄双剑”:“[1787年]法令所提供的只是一个框架……1785年《土地法令》赋予这个框架以砖瓦,最终在西部大陆上建起了美国的扩张大厦,使美国成为雄居北美大陆的巨人”。
第三章是全书篇幅的重心所在。通过对联邦政府成立到《宅地农场法》之间历次土地法令进行认真地梳理,作者准确地总结出美国早期土地出售制度的两大发展趋势,即土地价格的持续降低和出售单位的不断缩小。作者进而指出,这些趋势体现了联邦政府的土地处理原则发生了“从以财政收入为主”向“以土地开发为主”的重要转变;它“不仅仅是一个量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它反映出美国政治和土地制度的民主化”; 而受益人从土地投机者到拓荒小农的转变,则为这个新兴国家的扩张注入了强大的能量:“美国领土扩张的开路先锋并不是拿枪的士兵,而是拿着锄头和斧头的农民”。
在另一方面,论著的纬线则显示了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的横切面,这主要体现在后四章的内容之中。
第四、五章分别探讨了富有美国历史特色的占地、优先购买权和免费土地问题。作者认为,占地是“在没有获得某地产的权利、所有权或在未交纳租金的情况下占据某一地产”,而优先购买权指实际占据者“在不受竞争的条件下以最低价格购买自己已经开垦的土地”。 在《宅地农场法》前的70多年间,大规模占地活动十分盛行,反映了普通民众对于免费土地的渴望; 而在政府能授予充足的免费土地之前,他们的期望是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出台。在回顾了该制度的演变史之后,作者指出:“优先购买权从最初的被否定,到逐渐只授予个别人或团体,再到最后授予所有的拓荒者这一发展过程,同西部不断发展壮大的历程相吻合”,也“反映出土地制度[本身]的民主化”。 至于免费授地现象,作者认为即使在大规模售地阶段也并非不存在,而标志着免费授地理想在立法上取得胜利的《宅地农场法》,其实际意义则被许多人所夸大。
第六章考察了美国早期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军功授地。作者认为,虽然作为一种稳定人心的将士奖励制度,它并不成功,“但作为一种处理国家土地的制度,作为化公有土地为私有土地的一种制度,它可能又是很成功的”,因为建国后依照军功授地法案处理了近7000万英亩的公地,数量庞大,相当于正式出售土地数量的一半。 作者还从地区斗争的角度分析了该制度的演化动力,认为“西部同工业的东北部的结合,保证了越来越慷慨的军功授地法案的通过”。
最后一章论述的是美国土地测量制度。作者认为,该制度的实施是进入售地阶段的重要前提,并与土地私有化过程密不可分。1785年《土地法令》为联邦公地确立了6英里见方的村镇测量制度,且为1796年的土地法令所肯定。作者澄清说,这种广泛使用的矩形测量方法,与殖民地时期的新英格兰村镇移植制度所涉及的土地勘测形式并不是一回事。作者还认为,美国早期的测量制度简单实用,符合西部实际,对辽阔的西部土地开发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在这种经纬交织的画面中,我们可看到自始至终都在强调的中心主题,即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大量的新获得公共土地;其核心内容是联邦政府如何将它们私有化的问题。应该指出,这种建立在各个侧面基础上的立论安排是十分准确和得体的,也是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的。从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的这种特性出发,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说明美利坚民族特质的形成、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和美国社会主义运动的失败等诸多问题,也可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可以恰如其分地说,该书为我们带来了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的新视野,确实是一部值得推荐的学术佳作。
与理论贡献相比,作者对史事的梳理功夫似更胜一筹。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涉及到众多的内容;从繁琐的法令条文到复杂的法律实践,从议员们的言辞交锋到占地者的埋头苦干,从古老的英国传统到活跃的边疆现实,林林总总,一片芜杂。面对这些难题,作者总能予以有条不紊的逐项归类和仔细的排查。这一特点在第三章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各项土地法令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特点和意义,作者都进行了条分缕析和细微形象的描述,复杂的历史事件在作者手中顿然变得井井有条,而作者坚韧、扎实和细致的学风也展现得淋漓尽致。在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这块边疆上,作者也是一位胼手胝足的辛勤垦殖者。
对于大量基本概念的界定,作者也是驾轻就熟。如仅仅在第一章,作者就对自由和普通农役租佃制、自由地产、自由持有地产、租佃人、无嗣收回制、幼子优先继承制和分割继承制等近10种概念做了透彻的分析。作者还重译或纠正了一些概念,如将“宅地法”重译为“宅地农场法”,“准州”改为“领地”等,并给予有理有据的说明。这些词义模糊且互相纠葛的概念,往往给研究者带来许多困惑,也给学术交流制造一定的话语隔膜;而作者笔锋所至,缠结尽开,表现出了娴熟的解析能力和可贵的独立思考精神。
众所周知,只有将课题建立在学术史基础之上,才能敏锐地捕捉当前研究的薄弱点或空白点,进而做出自己更大的建树。从绪论到各章节的正文和脚注,到处可见关于国内外学术动态的信息及评论,连中国土地制度研究情况也被作者照收不误,其敬业精神和细致入微的风格再次得到展示。作者所时时发出的一些精辟见解,如对张友伦先生有关1787年法令谴词的分析、对胡适疑古论的批判等等,都是与作者在史学史方面的投入分不开的。
为解决材料问题,作者煞费了一片苦心。一方面,作者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竭尽所能地搞到了大量原始资料,如英王特许状、国会辩论记录和土地法令细节等等,这使得作品的底气特别充足,再加上大约200种中英文第二手文献,作者大有对有关材料一网打尽的气势;另一方面,为了避免中国世界史学者在材料问题上的劣势,作者选择了一个较大的课题,这也是符合国情、值得肯定的做法。将题目做得稍大一点,多应用一些中国人独到的视角,正是我们的长处所在;若与材料适当结合,或许还能达到避免西方史学“零碎化”趋势的意外收获呢。
当然,对于一部难度颇大和涉及领域甚广的作品来说,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为了一起摸索美国土地制度在中国研究的未来方向,笔者将以放大镜的方式挑剔其“不足”。
对于土地制度这个术语,作者曾作了严格的界定:“所谓土地制度,乃是确定土地的分配、占有、使用、转让以及收益分配方式及程序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政策” ;但与此同时,作者又明确宣布“本书的研究只限于美国联邦一级的土地制度”, 这样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就把诸如“私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管理、转让、租佃、抵押和继承”等问题排斥在研究之外。 笔者认为,这样虽给庞大的研究内容减了肥,不过造成一点后遗症,即在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的大片领域,极目望去,硕果喜人,但留下了一些仍有待开垦的“荒地”。
诚如作者指出的那样,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新获得土地的私有化问题,但独特性之外还有与其它国家共同的地方,即关于私有土地的占有、转让和继承等问题。笔者认为,包括殖民地时期在内的美国土地从性质上可分处理前和处理后两种;独特性适用于前者,而共性粘连于后者。如果只描述前者的话,在学术上并无不可,但确切起见,可考虑采用《美国早期公地制度研究》这样的书名,或鉴于主要是从联邦如何使用公共权力展开论述的,以《美国早期土地政策研究》来代替。
由于作者的自我约束,导致论著没有沿着第一章关于封建因素如何消失这个思路一直挖下去,而是戛然而止,然后全力转向联邦公地的处理问题。实际上,关于长子继承制、代役租、土地剩余权等如何消失或变迁,土地绝对财产权如何确立这样的问题也是很有嚼头的,并涉及到深奥的英美普通法的内容。笔者期待着中国学术界未来这方面有创造性成果的问世。
从公地处理的角度来说,州或地方当局所发挥的作用也值得注意。除了各殖民地对自己的公地(名义上属于英王)处理外,建国后也仍存在着各州处理自身公地的现象,如18世纪80年代北卡罗来纳对其西部(今田纳西)大片公地的处理就是一例; 没有置于联邦公地处理程序下的州还有弗蒙特、得克萨斯、缅因、西弗吉尼亚、肯塔基和夏威夷。
美国史是否包括殖民地时期?作为一种泛称,笔者认为是可以的。这样,就时间跨度上的重要性而言,大约200年的殖民地期间按说与1862年前的建国后时期难分伯仲,但作者给予前者的篇幅略嫌不足。论述止于1862年《宅地农场法》,从制度开始实施的角度看并无不妥,也是完全符合作者所设计标准的,但若扩大范围,把优先权法令取消的1891年作为早期土地制度史的结束时间,似比较合适,因这时正值美国统计局宣布边疆消失的转折性时期。
最后应再次强调,我们不能奢望于一部开拓性作品的完美;将一些额外的任务硬塞进一项目标已明确界定且工作量繁重的工程中,是没有道理的。与其说作品存在某种不足,不如说它已为美国土地制度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笔者的上述不成熟感想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受该书的启发而产生的,而这从另一方面显示了作者的成功。在2002年中国美国史研究会第10届年会上,作者荣获万心惠奖学金一等奖,此事并不偶然。
《中国美国史研究通讯》2003年第2期

0 Comments:

Google
 

|